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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的概念和計算方法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整理出醫療期的概念和計算方法,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醫療期的概念和計算方法
一、醫療期的概念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1994年12月1日)第2條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醫療期具備以下幾個特征:
1、醫療期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與醫學上的醫療期有所不同;
2、醫療期的起因是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這就要與職工患職業病或遭受工傷區分開來,后者稱為“停工留薪期”(《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3、醫療期內職工的權益受到特殊保護,主要表現為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也有一些例外);
4、醫療期內的職工仍然享有一定的勞動報酬,即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數額上要比正常出勤的情況下要少;(參看:上海市病假工資的計算方法)
5、醫療期有一套獨特的計算方法,且全國的算法與上海市的算法不一樣。
二、全國醫療期的計算方法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和《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全國醫療期的計算方法可以概括如下:
1、與工齡掛鉤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醫療期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醫療期為二十四個月。
(3)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2、醫療期的起算點是病休的第一天,且為累計計算(而非連續計算)。
3、累計病休時間
所謂“累計病休時間”,就是指勞動者可以在多長周期內把醫療期累計休完。對此規定是: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舉例來說,一名員工根據規定可以享受3個月的醫療期,其病休的第一天是2016年3月15日,那么該員工的醫療期應當在6個月周期內(即2016.3.15—2016.9.14)休完。假設到2016年8月10日,該員工已累計病休了3個月;那么其醫療期已滿,在余下的8月11日至9月14日期間,該員工不得再休病假。假設到2016年9月14日,該員工僅累計病休了2個月,那么剩余的一個月醫療期將于9月14日作廢,下一個醫療期將從下一次病休的第一天開始重新累計計算。如果員工在該周期內的最后一次病休是連續的并跨越了9月14日這個時間點,那么其下一個醫療期及累計病休時間應當從9月15日起重新計算確定。如果員工在病休期間因工作年限增加而導致醫療期增加的,那么其醫療期及累計病休時間應按照增加后的長度確定。
4、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三、上海市醫療期的計算方法
相較于全國醫療期的計算方法,上海市醫療期的計算方法可謂簡單很多。根據《關于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2015年8月17日),上海市醫療期的算法概括如下:
1、醫療期按照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簡稱:N+2)
2、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適休、退職條件的,應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體約定,但約定延長的醫療期與上述規定的醫療期合計不得低于24個月。
3、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期間累計病休時間超過按照規定享受的醫療期,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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