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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學習心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簡稱《侵權責任法》)于20XX年7月1日開始施行。通過公司組織的學習,過院長的詳細解讀,我對該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則有了進一步的認識和理解,同時也有了一些自己的體會和看法。
《侵權責任法》與醫務工作者密切相關的有兩部分,即第五章《產品責任法》和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
在《侵權責任法》出臺之前,醫療糾紛的處理執行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醫療機構如果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沒有過錯就得敗訴,就得賠償。為了避免風險,許多醫生看病首先考慮的是如何保存證據,而不是病情需要,因此就出現了過度檢查和過度治療及推諉重癥患者的現象,造成了醫療環境的混亂和醫患關系緊張,使醫患矛盾日益激化。社會上甚至出現專門的醫鬧組織。《侵權責任法》則堅持的是過錯原則,也就是在發生醫療糾紛時,患方必須提供醫療行為有過錯才能獲得賠償,這樣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醫院的壓力。這是對醫療機構有利的一面。
另一方面,《侵權責任法》的出臺對醫務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醫務工作者在日常的診療活動中,必須認真學習法律法規,牢固樹立法治觀念,依法執業,要有主體意識、權利意識、參與意識、平等意識,要樹立人本觀念、責任觀念,認真履行診療義務。比如說,過去藥品消費中的開大處方、開貴藥、開好藥、搭車開藥、重復用藥等不規范用藥行為只是存在著道德風險,但是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這些都是侵權行為,一旦患者起訴,醫生、護士和藥劑人員都有連帶責任。因此,這也就對醫護人員提出了更高更嚴格的要求,大家在護理病人,在治療時一定要告知,大的治療、手術、麻醉時一定要讓病人簽字,各種操作要按規程去做,并不斷提高自身的專業水品和綜合素質。
作為一名護理工作者,我們必須認真學習和深刻理解《侵權責任法》有關醫療責任部分的相關內容,加強自律,明確自己的責任和義務,防止一不小心陷入侵權的糾紛中,同時也找到為自己維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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