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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總結
《經濟法基礎》中有很多考點值得我們去總結,這也是為了以后復習的方便。以下是《經濟法基礎》總結內容,歡迎閱覽!
《經濟法基礎》第三章考點總結:票據追索
適用情形
1.到期后追索,是指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是指票據到期日前,持票人對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1)匯票被拒絕承兌的;(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被追索人的確定
1.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2.持票人可不按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3.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內容
1.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1)被拒絕付款的票據金額;(2)票據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2.被追索人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后,可以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請求其他票據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1)已清償的全部金額;(2)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3)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行使
1.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2.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3.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票據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4.未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票據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經濟法基礎》第四章考點總結:消費稅
知識點:消費稅征稅范圍
(一)生產應稅消費品
1.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銷售時”納稅。
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1.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2.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在財務上是否作為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理解】實質重于形式
3.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繳納消費稅。
4.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5.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三)進口應稅消費品
單位和個人進口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繳納消費稅。為減少征稅成本,進口環節繳納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四)零售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
1.金銀首飾在零售環節繳納消費稅,生產環節不再繳納。
2.金銀首飾僅限于金、銀以及金基、銀基合金首飾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
【注意】不包括鍍金首飾和包金首飾。
(五)批發銷售卷煙——單一環節納稅的例外情況
煙草批發企業將卷煙銷售給“零售單位”的,要再征一道消費稅。
稅率:11%,并按0.005元/支加征從量稅
【注意】卷煙消費稅改為在生產和批發兩個環節征收后,批發企業在計算應納稅額時不得扣除已含的生產環節的消費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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