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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生育的福利
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第十五條 女職工生育后,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 嬰兒滿一周歲后,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授乳時間及在本單位內授乳往返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六條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第十七條 女職工在哺乳期間,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第十八條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的工資照發。按本規定享受的產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單位增加工資時,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產前假、產假、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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