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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整問題
問:年終終了,企業有已經實際發生的費用暫無法取得合法票據進行入帳,按照會計原則應作為預計費用提取掛帳,但是年末是否要所得稅調整?如不需調整應符合那些條件(在沒有取得合法票據的前提下)?如調整后第二年企業取得合法票據入帳的情況下是否可在第二年度的所得稅申報表中加計扣除? 依據?
答:《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084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除稅收法規另有規定者外,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該文第三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納稅年度發生的費用應取得相應憑據在當年度的所得稅前扣除,不能取得相應憑據的,不能在稅前扣除,應做納稅調增處理。實務中,如果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支出,在匯算清繳前能取得相應憑據的,一般可以在稅前扣除。
上述不得扣除的費用也不能在以后年度補扣,《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07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移轉以后年度補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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