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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試用期(一年)內如何走人?
合同簽了5年,試用期有一年,2004年7月份報到的。現在不想在這里呆了,想到另一所高校去。但是這邊學校說是要交違約金,如果今年年底走,就要按每年5000的違約金交4年半的,共22500。問題是合同上明明規定了有一年的試用期,而且試用期內是可以辭職的。試用期內走人不是不需要交違約金嗎?學校這樣要求是否違反了合同法?我又該怎么辦呢?還有,簽的合同學校要求我們上交到人事處了,自己手上一份都沒有,向人事處要,他們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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