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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延長試用期,如延長試用期后不轉正如何賠償
本人于08年12月24日加入一家公司,簽訂合同3年,當時錄用通知上的試用期為3個月。
我在09年3月24號提交轉正申請,經理簽字在3月24日,但是由于總監一直出差及開會就沒有辦法簽字。
到4月1日的時候,部門總監回來,我把轉正申請給他,最后的結果是不同意轉正,要求延長1個月的試用期。
想咨詢下:公司是否有權利延長一個月的試用期(因為勞動法上好像寫明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如果我現在不同意的話,能否要求到賠償(因為通知我的時間已經超過了09年3月24號)?
如果我延長一個月的試用期,公司到時候還是不予我轉正,我是否能要求賠償?
現在很矛盾,請專家幫忙解答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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