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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樣的客戶適合投資信托產品
信托相關法規規定,信托產品的投資人為“委托人”,應當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托計劃相應風險的合格投資者:
第一,認購信托單位的最低金額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
第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個人投資者;
第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個人投資者。
加入信托計劃的合格投資者中,單筆認購資金不滿300萬元的個人投資者不超過50人,機構投資者和單筆認購資金300萬元以上的個人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也就是說,信托產品僅限流動資產高于100萬以上的投資人,且由于受到50個自然人限制,許多信托產品因發行規模較大而選擇僅向單筆投資額300萬元以上的個人客戶發行,因此只有資產量較大的個人客戶才能獨立參與信托產品的投資。
為了讓更多投資者能夠參與信托產品,銀行往往通過獨立認購信托產品然后再包裝成銀行理財產品,這樣既排除了相關法律障礙,又能使一些資金量較小的客戶受益。不過,這就是通常所說的“銀信合作業務”,但由于多了銀行渠道的參與,這類銀行理財產品的收益率往往會低于直接認購信托產品的收益率,這一點應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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