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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稅務師靠前稅收講解
(一)、稅收程序法的主要制度:
表明身份制度;回避制度;職能分離制度;聽證制度;時限制度。
(二)、稅收確定程序
1、辦理稅務登記是納稅人的法定義務。
2、納稅申報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稅款義務的程序。
(三)稅收征收程序
1、稅款征收是稅收征管的目的,在整個稅收征管中處于核心環節和關鍵地位。
2、稅款的追征
①對于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的未繳或少繳稅款,稅務機關可以在3年內要求納稅人、扣 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
②對于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造成的未繳或者少繳稅款,在一般情況下,稅務機關的追征期是3年,在特殊情況下,追征期是5年,還要追征滯納金。
③對偷稅、抗稅、騙稅的可以無限期追征。
3、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①.采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的條件
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
1、行為條件――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2、時間條件――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屆滿之前和責令繳納稅款的期限之內;
3、擔保條件――行為、時間條件具備,稅務機關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強制執行措施的條件:
超過納稅期限
告誡在先――稅務機關必須責令限期繳納稅款
超過告誡期――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等采取的保全措施或強制執行措施應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
②保全措施的內容:
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強制執行措施的內容:
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四)稅務稽查程序
稅務稽查的基本程序包括選案、實施、審理和執行四個環節。其中稅務稽查選案的主要內容是確定稅務稽查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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