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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維權的法律依據
一、消費者投訴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2條規定的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能之第四項是“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這一規定至少明確了兩個問題:一是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進行調查、調解,是消費者協會的重要職責之一;二是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后,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以便解決其爭議糾紛。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第二項“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的規定,不僅明確了解決消費糾紛的途徑,而且賦予了消費者遇到侵權行為后向消費者協會投訴的權利。這就是消費者投訴的法律依據。
二、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后,應向哪個部門投訴?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后,首先可以考慮與經營者協商和解,在相互諒解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如果協商和解無望,消費者可以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但在這里值得一提的是,投訴并非是消費者的必經程序。向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申訴、根據雙方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都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
三、什么是消費者權益爭議?其解決途徑有哪些?
消費者權益爭議,是指在消費領域發生的,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過程中,因經營者不依法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致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引起的爭議。消費者權益爭議的一方是消費者,而另一方是經營者,否則,不屬于消費者權益爭議。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的規定,解決消費者權益爭議的途徑是: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訟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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