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繼承范文
篇一:合同繼承問題
合同繼承問題還真值得研究,通說很可疑。涉及合同相對性問題,涉及不同合同的性質問題,涉及繼承、遺產的概念問題,涉及概括繼承的決定權問題,等等。
【概括繼承】
因概括繼承可能造成繼承人“入不敷出”的困境,有父債子還的嫌疑,故現行實定法并無概括繼承。實定法規則應屬“限定繼承”,即“繼承人僅在遺產范圍內承擔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的責任。獸醫認為:限定繼承是繼承人的權利,亦即,繼承人可以放棄。
【遺產】
遺產,被繼承人遺留下的財產,包括債權。但,語境下的債權應是確定的無須對待給付的債權。換言之,“債務不是遺產”。故,獸醫認為:繼承人并無概括繼承合同的權利義務;更嚴格講,所謂概括繼承合同,實質是繼承人與原合同當事人達成與原合同內容完全相同的新的合意。
【合同性質】
合伙、演藝、雇傭等與特定人身相關聯的合同,理應被排除被繼承,以防止出現“人身強制”等更高價值遭受侵蝕的情形出現。“普通合同”需考察合同狀態,獸醫認為:對尚須“對待給付”的合同,需要繼承人與當事人形成新的合意,合同方能有效;已履行的則適用限定繼承規則。
注:以“強語獸醫”名義參與討論合同繼承問題的觀點。
篇二:繼承協議書
繼 承 人:
被繼承人:
被繼承人 于 年 月 日,留有遺產三間房屋,房屋信息如下:
一、房屋座落位置: ;
二、房屋土地使用面積: 平方米, 建筑面積:平方米;
三、此房屋繼承人包括 ,經所有繼承人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此房屋由繼承人一人繼承,其他繼承人均放棄繼承權。
此協議一式三份,從簽字之日起生效,司法見證機關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繼承人(簽字):
年月日
篇三:房產繼承協議書
現戶主:馬榮義 妻:
現住平涼市崆峒區新民北路團結巷37號,經房主馬榮義與妻子 商議,將新民北路團結巷37號院子由其子女所繼承并修善改造:
繼承人:長女:馬海香
二女:馬海云
三女:馬海哲
四女:馬海蘭
父母雙方與其子女一致商議通過繼承贍養和房屋改造等方案如下:
一、子女無任何理由推托贍養義務,共同料理兩老人日常起居生活至終。
二、房屋改造為一門四戶三層格式,面積勻等,每戶現定價為起始10萬元,(注:工程錢不夠時再平均續拿),面積按院內實際尺寸為準。
三、修善改造后的房屋如遇國家及開發商拆遷,每戶房屋賠償面積為(90-100平方米)范圍內,不能無理取鬧。
四、每戶賠償注(90-100平方米外)所折合的面積按國家和開發商所開發的價格折合人民幣,為兩老人所得,其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占強拿。
五、父母、子女要和睦相處,與事要共同商議,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他人利益。
六、此房只能自己住或出租,不得轉讓變買。如私自轉讓變買,由其父母和姊妹有權收回。
七、以上商議以由父親馬榮義,母親
長女:馬海香 夫:葉忠孝
二女:馬海云 夫:馬安平
三女:馬海哲 夫:溫金忠
四女:馬海蘭 夫:者小龍
共同商議表決無異議。
八、此協議一式五份,簽字蓋章有效,并起法律效力。
簽字:
年月 日
借款抵押協議
現因溫劍和馬海哲因繼承父母房產修善改造一事,因經濟目前資金短缺,現將馬海哲名下馬自達6型車一輛抵押給溫劍之弟溫選所用或由溫選市場作價變買,其做以下兩點說明:
一、現溫劍和馬海哲向溫選借用資金人民幣10萬元整(大寫:壹拾萬元整。)
二、溫選有權利將馬自達6型車變買或自用。
三、在溫劍回家期滿接飯館經營一年內向溫選還清變買馬自達6型車剩余后的余款。
四、此借款由馬海香、馬海云、馬海蘭擔保。 此協議一式五份,簽字蓋章有效,并起法律效力。
借款人:簽字
擔保人: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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