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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規則(精選16篇)
經營管理是指在企業內,為使生產、營業、勞動力、財務等各種業務,能按經營目的順利地執行、有效地調整而所進行的系列管理、運營之活動。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規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規則 1
為促進市場繁榮發展,營造文明、健康、和諧的經營環境,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更好地保護承租人、消費者、出租人的合法權益,實現承租人、出租人共贏、消費者滿意的目的,特制定本規則。
一、市場公共環境衛生管理規范
(一)、市場內攤區劃分標識明確,人流、物流通道暢通。
1、無占用公共通道經營現象;
2、無出攤、離攤占道現象;
3、無在公共通道上停放車輛現象;
4、無在公共通道上亂堆、亂放物品現象;
5、公共通道、垃圾箱周邊無垃圾堆放現象,垃圾及時清運;
6、公共通道上無積水、無油污,攤位(門面)整潔無殘標。
(二)、經營區域內地面清潔衛生,沒有影響環境衛生的污染情況。
1、攤位(門面)區內物品堆放整齊,無亂堆、亂擺情況;
2、攤位(門面)區標識明確,攤位(門面)及設施干凈衛生,垃圾、雜物等裝入垃圾容器內,垃圾容器擺放整齊;
3、攤位(門面)區內衛生整潔,地面無垃圾、無積水、無油污,廣告懸掛規范整齊,無殘標。
(三)、經銷商“攤前三包”(包衛生、包商品擺放整齊、包無四害)定期搞好攤位(門面)區內清潔衛生,衛生習慣良好。
1、監督經銷商搞好“攤前三包”,攤前紙屑、菜葉等廢棄物由經營戶負責清理,嚴禁亂扔亂倒行為,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
2、監督經營戶兩周一次搞攤區衛生大掃除,洗抹攤面、攤架、經營用具。
二、市場各攤位(門面)區經營秩序管理規范
(一)、肉類攤位區:
1、保持攤位臺面整潔干凈,攤架、證照干凈,定期搞衛生。
2、證照懸掛整齊,進銷商品檢驗合格手續齊全,入場人員持證經營。
3、嚴禁搭攤、加長攤位、在攤內加臺操作。
4、按規范統一經營用器具,嚴禁在攤位區內擺放雜物。
5、嚴禁用木板、木盆等擺放商品。
6、嚴禁銷售白肉、病(牛)豬肉、死豬(牛)肉。因此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一切責任由經營者承擔。
(二)蔬菜、綜合攤位(門面)區:
1、保持攤位(門面)整潔干凈,攤架、證照干凈,定期搞衛生。
2、證照懸掛整潔,進銷臺賬完整,入場人員持證經營。
3、攤位(門面)上不準加墊泡沫板、木板等雜物,商品擺放不準超出攤位(門面),嚴禁加搭邊攤。
4、垃圾、雜物清理后投放在垃圾箱內,不準扔在攤位(門面)地面上,影響蔬菜、水果等商品經營的環境衛生。
5、嚴禁在攤位(門面)內擺放雜物,嚴禁用泡沫箱、盆、桶等蓄水淋菜、泡菜、洗菜。
6、保持攤位(門面)周邊清潔衛生,嚴禁在公用通道上堆放物品、清理蔬菜。
7、嚴禁經營戶淋菜將水灑落在公共通道上,因經營戶灑水、亂扔廢棄物造成的地面濕滑,導致消費者受傷,由經營戶承擔一切責任。
(三) 、鹵制品、豆制品、腌制品、干貨區:
1、保持攤位(門面)衛生整潔,無蛛網、鼠跡,合理使用“三防”設施,定時清潔衛生。
2、證照懸掛整齊,標價牌(簽)價格清楚,銷售的商品進貨臺賬登記清楚,產品質量檢驗手續真實、完備,入場人員持證經營。
3、攤區內商品堆放整齊,不亂搭、亂掛雜物,嚴禁用包裝箱等物品盛裝商品占道經營。
4、規范經營工具,嚴禁將廢舊家具(舊床、舊沙發等影響環境美觀的用具)拿到市場內使用。
5、嚴禁在公共通道內加工商品、堆放物品、停放車輛、占道休息和賭博、游戲等。
(四) 、水產、冷凍品攤區:
1、保持攤位(門面)設施、設備的衛生整潔,地面無積水,墻面、頂面無蛛網、灰塵。
2、相關證照齊備,標價牌價格清楚,商品檢驗驗疫合格,進銷臺賬登記清楚。
3、攤區內商品擺放有序,不搭邊攤、側攤,不加裝水池、陳列架等影響市場經營秩序的設施。
4、保證經營區域內地面整潔,地面無污水、積水,經營戶沖洗經營設施、更換水池用水后需立即用干拖布拖干溢水,若造成地面濕滑,導致行人滑倒由其承擔一切責任。
5、嚴禁在攤區內亂擺、亂掛、亂放雜物,嚴禁在攤架上懸掛抹布、圍布、袖套等。
(五) 、活禽區
1、市場管理人員每天對上市活禽情況進行檢查和數量登記,未經檢疫的活禽產品嚴禁進入市場銷售。
2、活禽產品的宰殺必須到宰殺間進行。
3、不得在市場內燒煤,不得使用松香柏油燙拔禽毛,不得占用通道堆放商品和晾曬禽毛。
4、每天收市時,經營戶必須自覺將自己的經營區域或宰殺區域的污物和糞便清掃干凈,以便市場消毒人員進行徹底沖洗消毒。
5、經營戶若發現禽只出現異常的死亡或可疑癥狀時,須及時向市場管理人員報告或直接向市畜牧局、衛生監督檢驗部門報告。嚴禁出售病禽、死禽,如若因此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一切責任由經營戶承擔。
6、對病禽要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其他規定
1、以上規則,主管部門負責人負有督促落實之責任,若因其督促不及時、不到位而造成違規事件當月連續發生三次以上的`,罰款60元。
2、相關責任區的相關責任人工作認真負責,當月所負責的區域未發生一起責任違規的,當月獎勵相關責任人100元。
3、經營戶是否違規的情況作為年終評先選優條件記錄歸檔。
4、本規范由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并督促落實。
5、本規定自合同簽定之日起實施。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規則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本市農貿市場規范化管理,加強農貿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維護農貿市場交易秩序,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落實農貿市場開辦單位的管理責任、規范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保證食用農副產品消費安全,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所、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市常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依照《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設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場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等主體。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本市范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各鎮街人民政府履行對農貿市場規劃、培育和發展的職能,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轄區內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對農貿市場文明創建、食品安全、動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開展檢查和考核評比。牽頭組織對不依法經營的農貿市場進行整治、關閉、取締和拆遷。
經貿、國土、建設、消防、農業、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稅務、物價、城監、動物防疫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市關于開展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本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轄區內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和建設、管理的實施方案并組織落實。
第二章市場開辦者
第六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要求;
(二)具備與開辦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有與開辦市場的規模相應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市場登記注冊手續。領取商品交易市場登記證后市場方可開業。
第八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建立健全市場食品準入制度,杜絕各類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食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食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貨等條款;
(二)應當督促場內經營者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經營臺帳,記錄進貨渠道;
(三)應當建立健全食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當每天派專人檢查場內經營者的重要食品進貨憑證,審核重要食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情況;
(四)應當設置規范的市場食品準入檔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質量檔案;
(五)應當在市場內設置獨立的蔬菜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每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檢測,并做好檢測記錄,或與有資質的質量檢驗中心簽訂定期送檢協議,也可將檢驗機構引入市場;
(六)應當查驗畜產品、禽鳥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場交易;
(七)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顯著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相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
公示內容包括:場內經營者的證照情況、市場管理制度(含市場食品準入管理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況、場內經營者違法違章記錄等。
(八)應當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場管理人員每天都應對市場內所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立即要求經營戶停止銷售,或監督其銷毀,做退市處理。
(九)應當建立健全市場食品購銷掛鉤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積極以協議方式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生豬屠宰嘗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企業、加工單位和管理規范的批發市嘗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系,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責任,建立優質食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市場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并認真落實,配置專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消防檢查到位,有記錄。管理人員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培訓,持證上崗;
(二)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每個固定鋪位應當配置滅火器;
(四)市場內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物品、電線亂拉亂接、燒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隱患的行為;
(五)市場開辦者應當經常檢查市場建筑物狀況,及時消除建筑安全隱患;
(六)市場開辦單位應嚴格消防管理,嚴禁違章搭建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第十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組織制度,承擔對其所辦農貿市場的升級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場開辦單位應當保證場內經營者的主體合法性,領取證照經營,與入場的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市場開辦單位應當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經營者基本情況、信用狀況等。專業或批發市場應實行計算機管理;
(三)應在市場內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消費者投訴站應當設有公平秤、意見箱和監督電話,公平秤須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
要求并督促檢查農貿市場經營者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相適應的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也可以統一配置經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提供給經營者使用。
配合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四)應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衛生、設施設備檢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傳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建立市場管理人員工作責任制,市場管理人員定期接受培訓和考核,并佩戴統一證件上崗;
(五)劃行歸市,設置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志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圖;
(六)維護市場內環境衛生整潔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經營戶實施每天清潔消毒制度,對鮮活家禽存放銷售區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潔制度、配備專職保潔人員,定期進行清潔消毒,并有記錄;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及時清除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保持市場通道暢通,無占道違章經營、亂擺賣、亂搭建、亂張貼;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保證門前、場內車輛停放整齊;承擔市場責任區內的“門前三包”責任;
(七)保持三鳥檔口排水排污通暢,禁止人畜混居;應修建專門的活家禽宰殺加工室,實行封閉式宰殺;銷售、屠宰人員防護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經營戶應對經營場所實施每天清潔消毒制度,其中鮮活家禽經營戶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上崗作業,禁止人與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場內熟食檔應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分開,從業人員有《健康證》,有防蠅、防鼠、防塵設施;
(十)應當修建公用衛生間,并保持整潔明亮;
(十一)應當根據國家政策調控規定的需要調整相關責任。
第三章市場經營者
第十一條除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外,市場經營者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并在其營業場所懸掛營業執照;需要辦理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懸掛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
第十二條市場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市場食品準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責任:
(一)市場經營者應實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臺帳,記錄進貨渠道。
經營者與初次交易的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索取證明供貨企業和生產加工者主體資格合法的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文件。
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或生產加工者索取食品質量合格的票證。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類應提供動物產品檢疫合格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飲料、酒類應提供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類產品參照上述執行;
(二)市場經營者應向消費者出具信譽卡或市場銷售專用憑證,明示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攤位號、聯系電話等;
(三)市場銷售的肉類及肉類制品須從政府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場進貨,未經檢疫檢驗的肉類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經營者必須在攤檔明顯位置張掛肉品的檢疫和檢驗合格證明;
(四)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違禁野生動、植物和水產品;
(五)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以及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
(六)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的生熟食品;
(七)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腐爛變質食品。禁止在市場內銷售不明死因的河水產品、腐爛去皮瓜果;
(八)市場經營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備防塵、防蠅設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設施。
第十三條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市場經營者應當按照進場經營協議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二)市場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嚴禁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
(三)農貿市場內商品實行明碼標價。農貿市場經營者應當使用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以及人為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數據;
(四)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使用虛假產地、假冒其他企業名稱或代號、偽造或冒用優質商品、認證產品、許可證標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等的假冒偽劣商品;
(五)市場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對銷售的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不得貶低其它市場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六)市場經營者應保證經營場所內消防安全,不應商住混用,嚴禁搭建住人夾層,不應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夾層;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市場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經貿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建設發展的專項規劃,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履行農貿市場內生豬及其肉品采購、定點屠宰、食鹽、酒類監管等職責。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登記注冊,審查確認市場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履行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等職責。
第十六條農業部門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公布監督抽查結果,履行對農貿市場內豬肉瘦肉精檢測、三鳥檢驗檢疫、蔬菜、水果農藥殘留檢測等職責。
第十七條公安消防部門對農貿市場防火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對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驗收,履行對未經消防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十八條規劃建設部門對農貿市場規劃發展以及建筑工程質量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建筑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履行對未經建設工程質量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十九條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安全保衛機構,落實安全保衛措施,履行依法查處市場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阻礙執法、抗法等違法犯罪行為的職責。
第二十條城市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市容環境的監督管理,履行對市場擺賣秩序、車輛停放、亂張貼等監管職責。
第二十一條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履行查處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的農副產品交易行為,市場防疫、清潔消毒、衛生保潔等監管職責。
第二十二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禽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履行禽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查驗義務和定期清潔消毒措施義務。
第二十三條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商品量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短斤缺兩行為,確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四條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對違反規劃、用地、消防、建設等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由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制止,關閉、拆除和取締。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規則 3
凡是進入市場的經營者務必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市場的各項制度,嚴格遵守食品衛生法,嚴禁下列產品及其制品進入市場進行銷售:
一、嚴禁無生產日期、有效期、保質期、生產廠家、生產地址及有毒、有害、霉爛、變質、過期產品和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市場。
二、嚴禁按規定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豬、牛、羊肉及其加工產品進入市場銷售。
三、嚴禁國家和本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進入市場。
四、嚴禁外包裝與食物不相符的產品進入市場。
五、進入市場經營的物品務必按規定進行存放,不準亂擺、亂設攤點。
六、在銷售過程中務必實行公平交易,嚴禁短斤少兩。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規則 4
為進一步清理整頓城區,城鄉結合部的市容市貌,和農貿市場管理辦法,創建省級衛生城市,結合我鎮實際情況,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一個舒適、整潔、美觀的市場環境,確保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和生命安全,促進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特制定我鎮兩個農貿市場管理制度如下:
1、整理肉攤。要擺成一條線,按指定的地點和攤位距離不動,不準調換攤位和隨時搬走攤位,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2、水果攤點。要擺成一條線,按指定的地點和攤位距離不動,嚴禁變動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3、蔬菜類的攤點。嚴禁亂擺亂放亂占,按指定的地點不動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4、豆腐鹵肉攤點和老雞老鴨等攤位,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5、各類魚攤位,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6、群眾上市賣雞、鴨、鵝蛋的擺在指定的地點銷售,嚴禁亂放亂占行為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嚴禁上市。
7、群眾上市賣魚的.,要求擺在固定賣魚的地點位置,嚴禁亂放亂占行為。
8、群眾上市賣狗肉、羊肉、貓肉、蛙等要按指定的地點進行銷售,嚴禁亂擺、亂占流動行為,違者警告處罰嚴禁上市。
9、凡在我鎮農貿市場收購的老板,必須按照我鎮市場管理條例,進行收購,并在指定的地點不變,嚴禁流動收購,避免發生矛盾和交通事故,違者警告處罰。
10、對外來老板在我鎮農貿市場賣食品、五金等行業的必須遵守市場管理制度和指定地點經營,否則嚴禁上市。
11、凡在我鎮農貿市場經營者,各人搞好自己攤點環境衛生,嚴禁公民在市場內亂扔紙屑、果皮等垃圾物品。請用塑料袋裝好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箱內,違者警告處罰。
12、凡上市場購買、賣的顧客、大小車輛必須服從鎮管理工作人員的安排停在指定地點,嚴禁亂停亂放行為,違者警告處罰、扣車。
13、市場內有一名保潔人員,做到每天上午12時下午6時清掃市場內的衛生和周邊地段的環境衛生。
14、我鎮市場管理人員蔣永龍、楊文斌兩位同志做到每月三次上市督查,規范整治四次,早上6時前趕到市場值班管理、整頓服務制。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規則 5
為維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廣大經營戶的合法權利,將龍里綜合農貿市場建設成為“國家級文明市場”,制訂本公約,凡入場的經營戶必須自覺嚴格遵守、履行以下責任:
一、依法經營、禮貌待客、誠實守信、維護消費者權益,嚴禁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對辱罵、毆打消費者的行為須登報道歉,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二、持證上崗、掛牌經營,經營戶應持攤位號、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有關證件,方可開展經營,證照應按照規定懸掛,隨時接受檢查。
三、貨真價實。禁止出售腐爛變質、摻雜使假和過期的商品。嚴禁死因不明的畜、禽上市,食肉、活禽必須經檢疫后方可上市,不準出售打水浸水食肉、蔬菜。違者將按工商管理法規查處,情節嚴重者給予停業整頓或清退出市場,并扣除保證金,違反法律法規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四、遵紀守法、嚴禁在市場內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和搞封建迷信活動,不準出售國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五、計量準確、明碼標價,使用統一的標價牌和標價簽,嚴禁不標價、亂標價,統一使用法定計量單位、計量器,嚴禁使用非標稱,嚴禁缺斤少兩、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計量誤差大于40克者,將責令經營者在市場內的“公示欄”公開檢查。
六、愛護市場,創造良好的經營環境,市場內每個攤位必須備有一個密封垃圾桶、一把掃帚、一個蒼蠅拍、一塊抹布。實行攤前“三包”(包衛生、包商品擺放整齊、包無四害)。經營熟食品、半熟食品的經營戶必須穿戴衛生防疫部門規定的統一工作衣帽,個人衛生要整潔干凈,攤位須設置有效的防蠅防塵設備,加工方要符合《食品衛生法》的要求。不準在市場內亂丟肉皮、菜屑、塑料袋、包裝紙等污物、雜物及亂倒污水。經營戶對自己攤位周邊三天進行一次衛生大清掃,經常保持攤區整潔,保證不形成衛生死角。
七、規范經營秩序,貨物、用品、用具要擺放整齊,嚴禁占道經營,嚴禁將貨物堆放于攤區以外,禁止在攤位周邊增設零攤、邊攤、擠占公共通道。
八、自覺維護市場設施,嚴禁私自改表,損毀市場設備、設施、不安規定用水用電,嚴禁私自安裝電表、水表、私自牽、搭電源線、架接水管。
九、嚴格遵守消防法規,嚴禁在市場內使用明火爐具、液化氣及電加熱器具。場內嚴禁噴燈燒肉等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場內環境污染的行為,自覺維護消防設施、設備、嚴格遵守消防法規。
十、按時交納攤位租金及其它應繳費用,延期交納按每天5—10元加收滯納金。乙方如需停業應先向市場管理辦公室辦理停業手續。
1、經市場管理辦公室辦理停業手續后攤位租金及應繳費用仍由經營戶負擔。
2、經營者停業不報市場管理辦公室且不辦理停業手續,超過15天不交費者,市場管理辦公室可以從經營戶交納的保證金中扣除,并有權立即收回攤位另行安置。
十一、經營戶自備使用的各種車輛應按市場管理辦公室規定進出市場及停放,不得在市場通道或市場周圍亂停亂放,影響市場的正常秩序。
十二、實行計劃生育、嚴禁超生、超孕。經營戶及從業人員一旦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嚴肅處理。
十三、經營戶不得帶兒童進入市場玩耍、游戲,如造成意外事故由經營戶自行負責。
十四、不服從市場管理,妨礙市場創建“全國文明市場”活動的經營戶,市場管理辦公室將采取幫助、教育、批評、警告等方式進行處理,并予公示。處理后仍不能改正的,市場管理辦公室有權終止違反公約者在市場的攤位租賃合同,將攤位收回后進行公開安置。
十五、涉及違反相關法規的,由市場管理辦公室移交相關工商、公安、城管、消防、衛生、防疫、環保、計生等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十六、政府或有關部門的市場管理規定或法規出臺后以政府或有關部門的規定和法規為準,本公約中與之相抵觸的條款自然失效。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規則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農貿市場管理,維護農貿市場秩序,促進農貿市場健康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市中心城區以及縣(市)中心城區農貿市場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是指有固定場所和相應設施,以食用農產品現貨零售為主的集市型交易市場。
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為場內經營者提供場地、設施和服務,從事農貿市場經營和管理活動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場內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獨立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等。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并設立以市場監督管理、商務、城市管理、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公安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的農貿市場管理協調機構,具體負責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的指導、協調等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落實經營管理責任。
第六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在編制城鄉規劃時應當科學布局,為農貿市場建設預留空間。
市、縣(市)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農貿市場建設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農貿市場建設標準。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扶持、促進農貿市場的建設和提升改造。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促進農貿市場發展、管理農貿市場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經營規范
第九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與承租其攤位、商鋪的場內經營者訂立合同,就經營、管理等事項作出約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第十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置適當的經營區域,用于本地農民臨時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農貿市場外的公共場地擺設食用農產品臨時攤點。
第十一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一)建立并落實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每年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三)查驗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并留存相關復印件不少于六個月;
(四)對無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食用農產品,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檢驗或者檢測合格后方可入場銷售;
(五)定期對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六)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農貿市場應當符合相關動物防疫條件,依法建立并落實清洗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制度,遵守區域隔離、定期休市的相關規定;
(七)定期檢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質量安全隱患;
(八)發現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二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公共安全責任:
(一)按照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二)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做好農貿市場建筑物、構筑物、特種設備等安全管理工作;
(四)定期進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從業人員通報并在農貿市場內公布;
(五)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應急演練,保障應急疏散通道暢通;
(六)按照規定安裝符合技術標準的視頻安防監控設施,并確保正常運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安全責任。
第十三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一)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的有關規定,及時清掃場地,保持場內整潔有序;
(二)設置符合標準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督促場內經營者分類投放垃圾,按照要求對垃圾進行分類和處理;
(三)對超出店(攤)范圍經營、亂潑亂倒、亂搭亂建等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
(四)設置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落實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確保市場內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第十四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市場經營秩序管理責任:
(一)按照規定實行分區銷售;
(二)核驗和復印保存場內經營者的營業執照、許可證件等資料,對入場臨時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的農民進行登記;
(三)督促場內經營者按照規定亮照、亮證經營、實行明碼標價;
(四)設置方便消費者使用的公平秤,督促場內經營者使用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
(五)在農貿市場醒目位置設置公示欄,及時公布農貿市場內食品安全、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六)發現有哄抬物價、欺行霸市等違反經營秩序行為的,應當立即報告相關部門;
(七)配合消費者協會和相關部門對消費投訴進行調查處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經營秩序管理責任。
第十五條場內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相關許可,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指定的地點或者區域從事經營活動;
(二)按照規定亮照、亮證經營,實行明碼標價,不得有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
(三)不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食用農產品;
(四)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五)按照保證質量安全的要求貯存食用農產品,并配備與之相適應的貯存設施;
(六)從事動物、動物產品經營或者提供宰殺加工服務的,應當符合動物疫病防控以及環境保護的'相關要求;
(七)使用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弄虛作假、短秤缺量;
(八)及時清理店(攤)范圍內的垃圾、雜物、積水等,保持店(攤)衛生整潔、物品擺放整齊,不得亂潑污水、亂倒垃圾;
(九)不得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十)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在農貿市場內臨時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的農民,應當服從農貿市場管理,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遵守市場經營秩序。
第十七條消費者應當在指定區域停放車輛,并自覺遵守農貿市場管理規定。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負有農貿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檢查,形成常態化監督管理機制。
第十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農貿市場開辦者和場內經營者依法進行登記注冊,對市場經營秩序、食品安全等進行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并實施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制度,及時查處質量違法行為,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抽樣檢驗結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建立信用檔案,將有關食品安全等違法信息記入信用檔案;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應當增加監督檢查的頻次。
第二十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農貿市場及其周邊市容和環境衛生進行監督管理,將農貿市場及其周邊納入數字化城管監督范圍,實行實時動態監管,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對農貿市場及其周邊治安秩序、農貿市場周邊道路停車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對農貿市場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進行指導、督促,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對農貿市場遵守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農貿市場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對農貿市場動物防疫條件、防疫措施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制定農貿市場聯合監督檢查制度,確定年度聯合監督檢查計劃、檢查重點、方式和頻次。
對在聯合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二十六條有關部門對受理的與農貿市場有關的投訴或者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目標考核和督查通報制度,對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考核督查,并通報考核督查情況。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要求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未按照要求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的;
(三)未查驗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
(四)未經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允許無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食用農產品入場銷售的。
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經營動物、動物產品不符合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有關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由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的,依照前項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市容環衛責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未設置符合標準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未設置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或者未落實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有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實行分區銷售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核驗和復印保存場內經營者的營業執照、許可證件等資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三)未在農貿市場醒目位置及時公布食品安全、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設置方便消費者使用的公平秤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場內經營者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不在指定的地點或者區域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二)未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未保存相關憑證,或者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少于六個月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三)從事動物、動物產品經營或者提供宰殺加工服務不符合動物疫病防控要求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四)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造成消費者損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五)亂潑污水、亂倒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負有農貿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農貿市場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對主要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市中心城區、縣(市)中心城區之外的農貿市場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__年8月1日起施行。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規則 7
為加強農貿市場環境衛生管理,完善門前三包責任制,創建整潔、優美、安全、文明、有序的環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市場實際,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責任對象農貿市場各門面、鋪面、攤位經營業主。
二、責任區域各責任對象自門前至人行道區域。
三、三包內容
1、包環境衛生:責任對象對責任區要隨時保持整潔干凈,及時清除地面垃圾、污物和積水,制止和勸阻亂倒、亂扔垃圾行為。垃圾收集后放入垃圾桶,做到地面無污物、污水等。
2、包綠化管理:對門前的'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進行維護,不損害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不占用綠地,綠化帶內無果皮紙屑。
3、包秩序維護:維護好責任區內市容整潔,責任區內不亂掛、亂堆、亂貼、亂畫,不亂停放車輛和擺放雜物,無占道經營,自覺維護好門前公共設施的完好整潔,廣告招牌整齊統一。
四、管理辦法
1、法定代表人、店主為門前三包責任人,應自覺接受政府行政職能部門檢查,共同維護環境整潔。
2、市場管理中心為每個臨街門面、攤鋪位配備垃圾桶,環境衛生制度上墻宣傳。
3、市場管理中心有專人負責環境衛生管理,環境衛生打掃清潔、環境安全秩序維護。
4、對落實本責任書的責任對象給予表彰,年終按20%的比例擇優評選,發給《農貿市場文明經營戶》獎牌。
5、對拒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嚴重違反城市衛生管理的商鋪和個人,根據《城市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執法部門予以處罰,并限期整改。
門面編號:
責任人:
代表人:
年月日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規則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護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帶給固定場所、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市場。
第三條:本市市轄區范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并遵循統一規劃、規范管理、市場運作、政府扶持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農貿市場管理長效協調機制,保障農貿市場健康發展。
第六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農貿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貿市場建設的組織推動、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建設的組織落實和監督管理。
國土資源、規劃與建設、公安消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稅務、價格、農牧、動物防疫、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轄區人民政府根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按照資源合理、方便群眾的原則,組織編制和實施農貿市場布局規劃和建設管理方案。
第八條:鼓勵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及境外投資者,按照“誰建設、誰受益”的原則,以多種形式投資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
依法舉辦的農貿市場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九條:農貿市場經營者能夠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依法設立、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民主管理、行為規范、自律發展。
第二章:規劃編制和市場開辦
第十條: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協調發展的原則,會同規劃與建設、國土資源、房產、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原則上每5年修編一次,有特殊狀況需修改調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規劃與建設、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衛生、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制定西寧市農貿市場建設標準,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編制農貿市場布局規劃,應當貼合下列規定:
(一)貼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
(二)農貿市場的規模、位置應與居住人口、地域范圍相適應;
(三)農貿市場配置應方便群眾生活,滿足群眾需求;
(四)農貿市場布局應與其他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見的基礎上,編制農貿市場布局規劃,并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應當貼合下列規定:
(一)貼合農貿市場布局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標準;
(二)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應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依法進行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60日內,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部門辦理備案。需要辦理建設、用地等其他審批手續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農貿市場的建設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礙交通。
新建居住區或舊城改造中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項目應當與主體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農貿市場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農貿市場的場地和設施。
第十六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制度,做好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經營者基本狀況、信用狀況等;
(二)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并根據投訴的具體狀況,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消費者投訴服務站應當設有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以下簡稱合格計量器具)、意見箱和監督電話;
(三)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明顯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有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包括:經營者的`證照狀況、違法違章記錄、市場管理制度(含農副產品準入管理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狀況等;
(四)應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衛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價格、信息宣傳和設施設備檢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和動物防疫協管員;建立市場管理人員工作職責制,市場管理人員定期理解培訓和考核,并佩戴統一證件上崗;
(五)督促經營者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相適應的合格計量器具;
(六)督促經營者對銷售的農副產品實行明碼標價。
第十七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農副產品安全職責,建立健全農副產品準入制度:
(一)與經營者簽訂農副產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農副產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農副產品的退市、召回、退貨等條款,督促其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農副產品經營臺帳,記錄進貨渠道;設置規范的市場農副產品檔案柜,建立農副產品質量安全檔案;
(二)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每一天派專人檢查經營者的重要農副產品進貨憑證,查驗重要農副產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狀況;查驗畜產品、水產品、禽類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依法應當經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場銷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農副產品退出制度。發現不合格農副產品應立即要求經營者停止銷售,或監督其銷毀,做退市處理;對病、死畜禽應在動物防疫機構的監督下銷毀并作無害化處理;
(四)在市場內設置獨立的農藥殘留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每一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抽查檢測,并做好檢測記錄,或與有資質的檢驗機構簽訂定期送檢協議,也可將檢驗機構引入市場進行檢測,市場內蔬菜和水果農藥殘留抽查檢測結果應在市場設立的公示欄予以公示;
(五)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購銷掛鉤制度。以協議方式或督促場內經營者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畜禽屠宰場、信譽良好的生產企業、加工單位和管理規范的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系,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職責,建立優質農副產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農副產品的安全。
第十八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是農貿市場安全第一職責人,應按規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農貿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職責制并認真落實,配置專兼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專兼職人員應當經公安消防部門培訓,并定期進行消防檢查,并有記錄,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二)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并持續完好有效,每個固定鋪位應當配置滅火器,嚴禁違章搭建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三)應當定期檢查農貿市場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委托有資格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市場建筑物進行安全鑒定,采取措施及時消除建筑安全隱患;
(四)嚴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違反規定亂拉亂接電線等行為。
第十九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維護市場環境衛生,持續整潔有序:
(一)劃行歸市,設置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志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圖;市場通道暢通,無占道違章經營、亂擺賣、亂搭建、亂張貼;
(二)承擔農貿市場職責區內的“門前三包”職責;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有完善的清潔制度、配備專兼職保潔人員,定期進行清潔消毒,并有記錄;設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收集容器,及時清除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三)設立獨立家禽經營區出入口,并與其他經營區隔開,家禽經營區內的水禽經營區域與其他禽類經營區域也要相對隔開;
(四)督促畜禽及肉品經營者實施每一天清潔消毒制度,對家禽存放、銷售區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配備病、死畜禽集中棄置設施,做好無害化處理和消毒措施;
(五)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保證車輛停放整齊;修建公用衛生間,并持續清潔衛生。
第三章:市場經營管理
第二十條:凡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并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證經營。
農(牧)民進入農貿市場銷售自產農(牧)副產品,應在指定的地點、區域進行交易,免繳市場管理費。
第二十一條: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農副產品準入制度,履行農副產品安全職責:
(一)應實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臺帳,記錄進貨渠道;經營者初次與供貨單位交易時,應查驗其主體資格合法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等;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索取質量合格證明,包括:畜禽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類動物產品檢疫舍格證明、牲畜肉類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飲料、酒類等應有相應的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產品的合法證明文件;
(二)須從依法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制品,并在攤檔明顯位置張掛肉品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外地輸入的生豬肉及其產品的采購依照有關規定執行;畜禽及肉品經營者應每一天對經營場所實施清潔消毒,并在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家禽經營者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銷售應由專人負責;
(三)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應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檔應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應分開存放,從業人員應有健康合格證。
第二十二條: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進場經營協議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二)經營活動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應主動向消費者出具信譽卡或市場銷售專用憑證,明示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攤位號、聯系電話等;
(三)實行明碼標價,使用的標價簽或者價目牌應標明品名、計價單位、銷售價格等資料。對物價部門規定有參考價或臨時銷售限價的,應在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公示;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農貿市場內嚴禁銷售下列農副產品:
(一)假冒偽劣或者過期、失效、變質的產品;
(二)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動植物及其制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產品、水產品;
(四)有毒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證明的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
第二十四條:農貿市場交易活動嚴禁下列行為:
(一)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價格欺詐、強買強賣、短斤缺兩等違法行為;
(二)壟斷貨源,哄抬物價或者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人為破壞等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五)以虛假廣告等欺詐方式銷售農副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履行對農貿市場的監管職責。
第二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貿市場管理信息網絡,記錄農貿市場管理相關信息以及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和場內經營者誠信經營狀況等,供公眾查詢。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應當予以協助帶給相關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登記注冊,向貼合條件的經營者核發營業執照,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第二十七條:農牧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畜產品和水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包括對畜禽及其產品和水產品進行檢疫及藥物殘留檢測,對蔬菜、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檢測等。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畜禽及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查驗畜禽及水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行定期清潔消毒。
第二十八條: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安全保衛機構,落實安全保衛措施。
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內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狀況依法進行監督和檢查,對新建、擴建、改建及重新裝修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進行審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對未按法律法規要求辦理消防行政許可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規劃與建設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的規劃發展、建筑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建筑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備案,對未經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而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查處農貿市場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有關食品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范進行審查和驗收,依法查處食品衛生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的計量器具、商品質量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質量技術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物價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農副產品價格的監督檢查,并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公布相關監督抽查結果,并根據各自職責督促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落實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第五章:法律職責
第三十五條: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辦理農貿市場登記注冊手續擅自出租、出售市場攤位、店鋪的,對貼合農貿市場開辦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不貼合農貿市場開辦條件的,依法予以取締;
(二)不履行劃行歸市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查驗義務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農貿市場內及場外職責區范圍內清掃保潔義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四十條: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職責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一)無故拖延辦理相關批準手續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市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合法開辦的農貿市場,不貼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一年內予以搬遷;不貼合農貿市場建設標準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二年內予以改造;逾期未搬遷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搬遷;逾期未改造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搬遷和改造期間,有關證照不予審核。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規則 9
為維護市場秩序,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活動,保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依照國家《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對不合格食品實施退市制度,是指在食品經銷過程中對不合格或存在其他嚴重安全隱患的食品,采取禁止銷售措施,以減輕危害,消除影響,退出市場的管理制度。
二、根據消費者申訴、舉報、市場檢查以及社會各界信息來源等,對涉嫌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安全的食品,經質量監督部門進行抽檢確認后,由執法部門通知食品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及時采取強制退出市場措施。對未售出的有害食品進行妥善處理,對消費者提出的問題進行妥善解決。
三、下列食品為不合格食品,食品經營者應停止銷售,退出市場:
(一)、腐爛變質、污穢不潔的';
(二)、包裝破損造成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
(三)、超過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質日期的;
(四)、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五)、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劣充好、偷工減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質加工的;
(七)、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國際標準采用標志、防偽標志等質量標志,對商品質量作引誘誤解的虛假表示或使用絕對宣傳用語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持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
四、市場開辦者應該對市場內經營的食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要求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退出市場,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行政部門報告,積極協助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食品退市查處的相關工作。對已作出退市決定的食品,市場開辦者應作好記錄,并報工商部門備案。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規則 10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貿市場的場地、設施設備、場內布局、柜臺設置、商品陳列和銷售、衛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建城區及縣城(含副縣級鄉鎮)新建、改建或擴建的農貿市場設置與管理。鄉鎮農貿市場由各地根據實際狀況,參照本標準制定具體實施規范。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透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資料)
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3、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農貿市場
是由市場舉辦者帶給固定商位(包括攤位、店鋪、營業房等)和相應設施,帶給物業服務,實施經營管理,有多個經營者進場獨立從事蔬菜、禽蛋、肉類、水產品、豆制品、調味品、熟食鹵品、腌臘制品、水果、糧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經營的固定場所,屬于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備服務設施。
3.2
不可食用肉
是指“三腺”(甲狀腺、腎上腺和有病變的淋巴結)、傷肉、霉變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
無害化處理
是指將病死動物及不貼合衛生要求的畜禽體或起病變組織器官等經過處理到達對人畜無害要求。
3.4水產品“二去”服務
是指零售點為消費者對冰鮮和活鮮水產品進行去內臟、去鱗服務。
3.5
農產品廢棄物
是指蔬菜的枯敗葉、水產品的頭、內臟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變質水產品。
3.6
環境衛生職責區制度
是指在職責單位門前確定的職責區內,建立的市容環境衛生職責區范圍、職責人和目標要求的制度。
4、場地要求
4.1選址
4.1.1農貿市場選址應當貼合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按浙江省工程建設規范城市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有關規定執行。
4.1.2農貿市場設置應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貼合交通、環保、消防等有關規定,與城區改造、居住區和社區商業建設相配套。
4.1.3以農貿市場外墻為界,直線距離1公里以內,無有毒有害等污染源,無生產或貯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的場所。
4.2建筑
4.2.1鼓勵新建農貿市場選取單體建筑或非單體建筑中相對獨立的場地。
4.2.2新建農貿市場土建結構應采用貼合國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鋼筋混凝土或新型材質結構。
4.2.3農貿市場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室內寬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樓層式市場務必設有運輸貨物的專用電梯。
4.2.4農貿市場出口不少于2個,主要出入口門的寬度不小于4m。
4.2.5新建農貿市場,單體建筑的層高不小于6米;非單體建筑的層高不小于10米。場內主通道寬度不小于3米,購物通道不小于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寬度不小于2米。
4.2.6市場應設公廁,建設標準一般為二級標準,不得設在熟食經營區域附近。
4.3面積
4.3.1農貿市場面積根據規劃區域的居住人口、服務半徑、消費需求等因素確定。其中,城市建成區及縣城的農貿市場商業用房面積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他地方的農貿市場商業用房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
4.3.2城市建成區及縣城的新建農貿市場,配套設有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場地和內部倉庫。停車場占商業用房面積的20%以上,中心城市市場的停車場面積根據需要適當增加。
4.3.3農貿市場布局結構比例宜為:攤位面積55%、通道面積35%、輔助面積10%。
4.4裝修
4.4.1農貿市場地面應鋪設防滑地磚,并貼合吸水、防滑、易清掃的要求,向通道兩邊傾斜。
4.4.2農貿市場內墻(含立柱四周)應貼墻面磚,高度不低于1.8米。
4.4.3農貿市場房頂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頂應當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裝修材料。
4.4.4市場室內空中除務必懸掛的證照、燈具線路外,無明管道、攔板以及其它線路等。
4.4.5農貿市場經營者字號標牌應統一規范。
5、場內布局
5.1市場按照商品種類劃行歸市設置交易區。交易區布局合理,分區標志清晰。同類商品區域設置要相對集中。市場內根據需要設置農民自產自銷交易區。
5.2活禽經營區要相對獨立,與其他經營區域隔開,相隔間距不得小于5米。
5.3經營早點或快餐配套服務應相對集中設置在專門區域,以1—2家為宜,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圍內不得經營、貯運鮮活家禽。
5.4農貿市場經營腌臘制品、熟食鹵品、醬菜調味品、糧油制品、南北貨食品的宜設專柜或專間。鼓勵引進品牌連鎖企業進場經營肉類、活禽、豆制品、蔬菜等農產品。
5.5熟食鹵品、豆制品、醬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臺距離活禽專柜、廁所、垃圾房的間隔應大于20米。
5.6市場內禁設現炒現賣柜臺,不準銷售現炒現賣食品。
5.7不屬本標準3.1條款規定的商品不得在農貿市場內經營。
5.8有條件的市場能夠設置獨立的凈菜處理室,配備給排水設施、清洗水池、操作臺及垃圾收集設施等,在蔬菜上市前進行無泥沙、無腐葉、無根須、無過量水份處理。
5.9場內設置顧客服務休息區。
6、設施設備
6.1給排水設施
6.1.1場內上下水道應確保暢通,采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系統,并設防鼠隔離網。主通道與購物通道交叉處應設窨井,窨井間距不宜大于10米,柜臺內側設地漏。有地下車庫的市場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設計。
6.1.2購物通道下水道宜設計為暗道,防止異味上傳,不得設明溝。
6.1.3水產區供水到商位,肉類區供水到經營區,熟食經營專間供水到專間。同時,市場內設置供水點供消費者使用。
6.1.4柜臺外地面排水槽寬度0.08米0.1米,弧度深度0.03米米0.05米,用不銹鋼材料或耐腐蝕、易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并設地漏。柜臺內排水槽持續排水通暢,地面干燥,不積垃圾。
6.1.5污水排放系統應當按環保要求設置過濾處理設施,貼合GB8978.城市農貿市場污水隔渣過濾處理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網。農村農貿市場污水排放應增設必要的污水處理設施。水產、冰鮮禽類經營區的污水排放應增設初級隔渣過濾設施。
6.1.6農貿市場要配置高壓水沖洗裝置,便于沖洗地面墻面和設備設施。
6.2供電設施
6.2.1應配備貼合用電負荷、安全的供電設施。電線鋪設以暗線為主,并配備漏電防護裝置。
6.2.2柜臺上方應按有關建筑規范要求配置統一美觀的照明燈具,主通道與購物通道也應配備照明燈具,主要出入口應設置應急燈。
6.2.3各經營區域應配置帶接地線的貼合低壓電器使用的電源插座,水產區域使用防水插座。
6.3通風設施
6.3.1農貿市場要配備完備的通風設施。
6.3.2新建農貿市場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安裝不低于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風機,2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應增加300W排風機設備,排風機口的設置應按國家或地方環保要求。
6.3.3活禽銷售點務必設置排風設施。
6.3.4非單體建筑的新建農貿市場,排風機、排風口的設置除按國家或地方環保要求外,四周要設有若干氣窗,持續室內自然通風良好。
6.4垃圾處理設施
農貿市場應配置統一的廢棄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設置集中、規范的垃圾房。垃圾房應密閉,有上下水設施,不污染周邊環境,每個經營戶應設置加蓋的垃圾筒(箱)。
6.5消防安全設施
6.5.1建筑消防設施應貼合GBJ16—1987和GB50222—1995的要求。
6.5.2農貿市場應按消防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貼合消防規范的要求。
6.5.3鹵味、熟食交易區面積在35平方米以上的,能夠設置前店后廠。其他交易區內不得設置生活用電和液化氣設施。
6.6冷藏保鮮設備
6.6.1經營冷凍冷藏食品務必配備冷柜。提倡豆制品、半制成品銷售配備冷藏設施。
6.6.2經營冰鮮水產品要配備冰臺。
6.6.32000m2以上的農貿市場能夠設置冷藏室,有條件的農貿市場能夠設置冷藏保鮮設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間。
7、柜臺設置
7.1總體設計
7.1.1農貿市場根據需要采取島狀式或條狀式設計柜臺。面積寬敞、人流量大的市場宜采用島狀式設計。農貿市場內所有的柜臺設置應整齊排列。
7.1.2新建或改建的農貿市場應擴大商位面積。單個柜臺面積宜設置為長1.5米2米,寬0.75米1.0米設置,柜臺高度宜為0.7米0.8米。
7.1.3柜臺立面應貼墻面磚,柜臺靠通道外側邊沿應設擋水止口,高度不低于0.05米。
7.1.4柜臺內應留有統一位置擺放電子秤,電子秤設置位置應便于消費者查看。
7.1.5柜臺區域內鼓勵配備若干統一的容器,供經營戶堆放雜物。區域內應持續整齊清潔,無吊掛、無雜物、無廢棄物。
7.2分類設計
7.2.1蔬菜柜臺鼓勵采用階梯擺放式設計。柜臺高度宜為0.7米—0.8米,以0.1米—0.15米呈階梯上升,一般設計為三層;每組柜臺宜設商位數4個左右,每組柜臺設1個—2個寬度為0.7米出入口。
7.2.2水果商位鼓勵采用開架擺放式設計。柜臺采用斜坡遞增分隔式,柜臺架子可采用固定式或活動式、組合裝配式相結合。
7.2.3冰鮮水產品交易區柜臺宜設置在靠墻側,布局相對集中。內墻面鋪設瓷磚到頂,地面鋪設防滑地磚,應有必須的排水坡度。臺面采用不銹鋼結構或磚砼結構,臺面上加裝多孔不銹鋼板,外貼瓷磚,內外側地面均設排水明槽。
7.2.4活水魚交易區宜設計為0.3米—0.5米高度的柜臺,上面擺放市場統一設置的蓄養容器或直接砌成磚砼結構、玻璃缸式的分隔蓄養池,柜臺外沿設高為0.2米的擋水板,水池內設有直徑不小于0.04米的下水口。每個商位內設置統一的殺魚操作臺面、水龍頭與排水口,并安裝防水電器開關和插座。有條件的市場鼓勵將活水魚交易區設置為酒店式玻璃陳列柜臺。
7.2.5肉類柜臺宜用厚質木板鋪面,便于切割。用于坎、剁的.砧板或直接設計在厚質木板的臺面上(即嵌在臺面內),或在柜臺內統一留有擺放砧板的位置,砧板架應統一固定設計。肉類區柜臺上方應設有專門的懸掛肉類產品的設置和長度統一的掛鉤,便于整齊懸掛。
7.2.6活禽交易區務必設計為集銷售、宰殺功能為一體的全封閉透明式的營業房。內設多個商位,并配有通風和排水設施、清洗水池、操作臺以及垃圾收集成設施,以持續室內空氣新鮮,無異味、臭味外傳。有條件的市場能夠設立集中屠宰加工間,面積不小于20平方米,并設立上述設施。
7.2.7豆制品柜臺上采用玻璃半封閉式與外界隔離的設施,不得露空售賣。內配豆制品專用的放置或展示設施,留有冷柜電源插座。
7.2.8副食品經營宜采用專間設計,并配置統一的貨架和柜臺。
7.2.9熟食品營業房,采用統一透明的玻璃封面設計,并設柜式售賣窗。室內務必設洗手、消毒、更衣等設備,懸掛造形美觀、照明度好的燈光設施。
8、商品陳列與銷售
8.1蔬菜類
8.1.1蔬菜上柜銷售前需加工整理,包括去泥、去黃葉、去腐葉、去根,提倡凈菜或半凈菜上市。
8.1.2需用扎把的蔬菜采用無毒繩鎖整齊捆扎,散裝蔬菜應排列整齊,分類陳列。
8.1.3需保鮮的蔬菜采用保鮮膜包裝,預包裝蔬菜排放應持續新鮮,整齊美觀,方便銷售。
8.2鮮凍肉類
8.2.1豬肉類商品的銷售務必持有當日定點屠宰企業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未實行定點屠宰的鮮牛、羊肉等,務必經檢疫合格后方可上市銷售。嚴禁銷售病死畜禽肉、變質肉、注水肉、未經檢疫肉和其他不貼合食品安全衛生要求的肉類。
8.2.2鮮肉經營鼓勵設品牌銷售區,其經營場地內務必設有溫控設施,其區域溫度不高于25℃。
8.2.3肉類食品整理加工銷售應配備貼合衛生要求的操作臺(或整理室)和相應設備,并預留有冷藏場地。
8.2.4肉類商品不得著地存放,不得接觸有毒有害及有異味的物質
8.2.5持續銷售場地及設施設備的清潔衛生。配置適于實際使用的水龍頭,當天銷售結束后應對場地進行清洗,并應每周進行一次消毒,刀具、砧板、絞肉機、容器等應每一天清洗。
8.2.6肉類銷售中產生的不可食用肉應置于有明顯標識的容器內,由市場管理部門按有關要求集中處理。
8.2.7當天交易后剩余的鮮豬肉、分割肉須進行冷藏保質,保管時間根據季節確定。
8.3水產品類
8.3.1冰鮮水產品柜臺應在多孔不銹鋼板上鋪設散冰保鮮,并配置保鮮冷柜。
8.3.2水發水產品和需清水暫養的貝類應放在專門的容器中陳列銷售。
8.3.3實施水產品“二去”服務的凍鮮、活鮮水產品柜臺內應配置統一的放置容器、“二去”操作臺和統一的廢棄物收集桶,嚴禁在地面上進行操作。
8.3.4水產品零售點每日交易結束,務必對交易區域和設備設施、包裝容器、所使用的砧板和刀具等進行全面清洗,每周至少消毒一次。
8.4豆制品類
8.4.1豆制品銷售務必持有當日定點生產企業出具的合格憑證。
8.4.2豆制品須分類陳列,擺放整齊。
8.4.3豆制品銷售前后務必做好設施設備、及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工作,未銷售完的豆制品應放入冷柜貯藏。
8.5熟食鹵品
8.5.1生、熟食品應分開放置,制作原料應貼合食品衛生要求。
8.5.2室內應配備消毒設備,專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與空調等設施,并貼合食品衛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蠅、防鼠設施,并做到無鼠、蠅、蟑螂侵害。
8.5.3采用食品袋密封包裝或密封型容器包裝。
8.5.4熟食從業人員上崗時應統一著裝、戴帽,清洗雙手。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鏈、手鐲等飾品。
8.5.5熟食經營應實行收銀臺和銷售臺分離制度,熟食銷售人員嚴禁直接用手觸摸食品。
8.6醬腌菜類
8.6.1直接入口的醬腌菜應當加蓋銷售,并配備有防蠅、防鼠等設施,做到無鼠、蠅、蟑螂侵害。
8.6.2嚴禁用手直接觸摸食品。
8.7清真食品
8.7.1清真食品專柜的設置與運作務必貼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民族政策。
8.7.2經營清真類食品應貼合清真食品供應的專攤、專人、專庫、專車的要求。
9、包裝
9.1應使用無毒、可降解的環保型包裝材料,提倡使用經中國環境標志認證的可降解塑料袋。嚴禁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質、非食用和非環保型塑料袋。
9.2腌制品應使用食用盛器,嚴禁使用化學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
9.3經營的預包裝商品,其標簽應貼合GB7718的規定。
10、衛生
10.1環境衛生
10.1.1農貿市場的環境衛生應貼合GB14881的要求。
10.1.2農貿市場應持續地面干燥、清潔,場內無異味。農貿市場內應無亂吊掛、亂張貼及垃圾堆積等現象。
10.1.3對不可食用品應有專人負責,專用容器,每一天回收,集中管理,統一處理。廢棄物需全部裝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隨時將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處理,并定期清洗,確保場內購物環境整潔有序。水產品零售點對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水產品廢棄物應當由農貿市場集中收集并及時處理。
10.1.4場內衛生實行區域包干,明確包干職責人。場外衛生應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職責區制度。應設專職衛生監督人員和日常保潔人員。
10.2從業人員衛生要求
10.2.1應設專職食品衛生監督人員,建立從業人員衛生管理制度,每個相關從業人員均應持有有效的健康證。
10.2.2熟食品加工人員的個人衛生與健康狀況應貼合GB14881.
11、市場規范
11.1規范
11.1.1農貿市場應當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包括:農貿市場管理人員工作制度、農貿市場管理人員崗位目標職責制度、市場經營者守則、食用農產品安全質量職責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銷毀制度、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農貿市場經營活動場內公示制度、商品預先賠付制度、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市場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管理制度、環境衛生管理制度等。
11.1.2農貿市場應建立服務臺帳、顧客投訴處理臺帳、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登記臺帳、計量器具臺帳、校秤記錄臺帳、不可食用肉回收臺帳等。
11.2質量規范
11.2.1鼓勵市場經營者采購經銷經過國家認證的有機的、綠色的、無公害的農產品。
11.2.2農貿市場應在場內明顯處設置檢測室,檢測室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并配備專業檢驗人員,配備檢測項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檢測設備,每日務必對上市商品抽樣檢測,并公布檢測結果。
11.2.3場內經營銷售豆制品、肉類、糧食及其制品、副食品等與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密切相關的商品,經營戶要索取有關證件并建立進貨臺帳,建立農產品銷售追溯制度。
11.2.4不得銷售摻雜摻假、以次充好、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變質等不合格商品。
11.2.5對發生畜禽病死或疑似病死事件的,應按照衛生防疫的有關要求處置。
11.3證照規范
11.3.1場內經營者務必持有有效營業執照,經營豆制品和副食品等還務必同時領取衛生許可證,不允許無證照經營,或超范圍經營。
11.3.2隨商品同行的當日合格證、檢疫證、送貨單、確認單等商品證、單,應由場內經營者自行保存備查。
11.4價格規范
11.4.1銷售各類商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標價資料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
11.4.2包裝類商品標價簽應當標明品名、計價單位、產地、零售價等主要資料,對于有規格、等級、質地等要求的,還應標明規格、等級、質地等項目。
11.4.3禁止價格欺詐、哄抬價格和低價傾銷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11.5計量規范
11.5.1市場內務必使用貼合國家標準的計量器具,加強管理,定期校驗,并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報備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工作。
11.5.2票據、票證、商品標識、價目表等應正確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11.5.3經營者銷售商品應凈重秤量,公平秤復秤要做好商品校秤記錄,帶給校秤憑證,定期公布校秤結果。
11.6服務規范
11.6.1應設立市場服務管理辦公室、廣播設施、顧客休息等服務設施。
11.6.2應設立服務臺,并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投訴箱,公布投訴電話。務必設置預陪基金,實行先行賠償制度。
11.6.3應設立宣傳欄、公示欄、電子公平秤、導購圖、商品區域標志及商位號牌。有條件的市場可設立價格行情顯示屏。
11.7信用規范
11.7.1建立場內經營者誠信經營檔案,公開、公平、公正地管理場內經營者。場內經營者應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無欺詐、違規經營、偷稅、漏稅、欠稅等狀況。
11.7.2市場舉辦者能夠開展優秀經營戶或誠信經營戶的評選活動,對信譽差的經營戶進行曝光公示,情節嚴重的,清退出場。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規則 11
為提高集貿市場標準化管理水平,維護公平交易秩序,促進市場繁榮有序地開展,把創立文明集貿市場活動推向深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所稱集貿市場,主要指消費品市場(即農副產品市場、日用工業品市場、綜合市場)。
一、市場開辦及設施標準
1、市場開辦應符合政府領導、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多家興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統一監督管理的原則。
2、市場必須進行登記,持《市場登記證》開業。
3、市場內有必要的經營設施和可供租賃的經營器具。
4、市場內各項設施應統一、標準、整齊劃一。做到貨架統一、吊掛統一,不允許亂搭、亂蓋、亂堆雜物,有礙場容。
5、市場應設立政策法規宣傳欄,查處違法違章行為公告欄,價格行情欄。
6、市場應有復秤(尺)臺、宣傳播送器材,較大市場應設播音室。
7、批發市場應有信息、通訊、倉儲、結算等效勞設施和車輛停放場所。
8、市場內應保持道路通暢,以方便經營者、消費者進出,并需建有兩個以上進出通道,以備緊急情況下及時疏散,保證客戶及消費者的購物平安。
9、市場應設置管理人員辦公室并配備辦公設備。
10、市場應有場牌,懸掛在進出大門處。較大型市場應有商品分布示意圖,也可以增設場標(效勞標志)。
二、市場經營者標準
1、市場經營主體必須有多種經濟成份和各種經濟組織形式的經營者參與。
2、市場內的經營者必須持有營業執照,有特殊規定的必須持有國家規定的許可證明,做到持證、照齊全。
3、經營者必須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內的各項規章制度。
4、經營者必須按照足額納稅繳費。
5、市場內的中介組織和經紀人應持照開展中介活動,遵守有關規定,服從監督和管理。
6、組織經營者建立行業小組,發揮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勞的作用。有條件的市場應在經營者中建立黨、團組織,開展符合經營者特點的'思想政治和宣傳教育工作,以發揮黨、團組織團結群眾、教育群眾的作用。
三、市場商品陳列、出售標準
1、各類商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質量、計量、衛生等方面的規定。
2、市場內各類商品劃行歸類、擺放整齊。
3、各類商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4、不得銷售書報刊、音像制品等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
四、市場交易行為標準
1、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老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2、禁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使用虛假產地,假冒其他企業名稱或代號、偽造或冒用優質商品、認證產品、許可證標志及危及人身平安、健康等假冒偽劣商品。
3、不得對銷售的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4、嚴禁銷售應檢驗、檢疫而未經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商品。
5、嚴禁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騙買騙賣。
6、不準使用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利用計量器具弄虛作假,缺尺短秤。
7、嚴禁國家有關法律禁止的其它不正當競爭行為和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五、市場管理機構和管理、效勞標準。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市場規模設立相應的市場管理機構,并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2、較大市場應單獨設立效勞機構,負責做好市場效勞工作。
3、市場管理人員實行定崗位、定責任、定任務、定獎懲的崗位目標責任制,并實行公開辦事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4、市場管理人員接受政策和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上崗。
5、市場內發生買賣糾紛及損害經營者、消費者權益行為時,市場管理干部應及時到場依法予以處理。
六、市場治安保衛及消防安全標準
1、市場應設立治安辦公室或治安小組,指定專人負責治安保衛工作。
2、治保人員要在市場內巡邏值班,及時制止擾亂市場和危害市場平安事件,維護治安秩序;發生治安事件,能迅速到場處置。
3、市場應建立消防組織,配備專、兼職消防人員并確定防火責任人,定時、定點對平安防火設施和措施進行檢查。
4、市場設施應符合平安防火要求,并配備符合消防標準的消防器材和設備。
5、市場內經營易燃物品的攤點要劃分地區,禁止使用明火。
6、市場管理部門要與市場內固定經營業戶簽訂平安防火責任書,明確平安防火責任。
7、建立夜間值班制度。要選用責任心強、身體健康,能勝任夜間值班工作和處理各種突發情況的人員或雇傭保安人員進行巡查。
七、市場衛生管理標準
1、市場要配備保潔人員,定位、定責、定時清掃場地、廁所,及時去除污水、雜物,保持市場衛生、整潔。
2、市場攤(店)實行清掃垃圾雜物、消滅蚊蠅鼠害、貨臺貨柜潔凈等衛生包干制度。
3、市場內排水、排污等衛生保潔設施、用具齊全,銷售肉、禽、水產品及飲食攤(店)必須配備上、下水和防塵、防蠅設施。
4、市場內經營熟食品和食品攤點的營業人員,必須統一著裝,并持有健康證。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規則 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市場開辦者、管理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成立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協調機構,負責對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監督管理進行組織領導、綜合協調。
各地、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組織等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農貿市場發展基金,促進農貿市場的規范管理和健康發展。
第四條農貿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不得實施不正當競爭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農貿市場管理者)和農貿市場入場經營者(以下簡稱場內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行業組織應當建立行業自律和協調機制,促進行業誠信經營。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農貿市場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對農貿市場及場內經營者進行商事登記和監督管理,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參與論證、編制農貿市場網點建設專項規劃(以下簡稱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及相關項目的驗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依據農貿市場的規模和管理現狀等實際情況,在有固定設施的農貿市場設置專門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和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負責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及項目驗收;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
第八條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畜禽屠宰、農貿市場內畜禽交易等與動物防疫有關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林業、水產等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依法負責農貿市場內與陸生、水生野生動植物有關的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內食品、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負責農貿市場內的治安管理,并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落實安全保衛措施,可根據需要在大、中型農貿市場設置民警室。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農貿市場內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
農貿市場應建立由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和場內經營者組成的治安保衛組織,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做好農貿市場的治安保衛工作。
第十二條規劃、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權,配合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并按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三條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外的亂搭建、亂擺賣、亂張貼等行為以及農貿市場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指導農貿市場開辦者開展健康教育宣傳、病媒生物防制,依法對不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責任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內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場內經營者銷售產品明碼標價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與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督促、協調或實施農貿市場新建、改(擴)建;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履行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各項責任,推進市場文明建設,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第三章規劃建設
第十八條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會同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工商等管理部門及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編制本轄區的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農貿市場專項規劃須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九條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等應當根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制定轄區內農貿市場規劃建設實施方案,經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組織實施。
制定農貿市場規劃建設實施方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標準;
(二)農貿市場的選址和規模應當與服務區域居住人口、服務半徑相適應;
(三)農貿市場配置應當方便群眾生活,滿足群眾需求;
(四)農貿市場布局應當與其他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
第二十條農貿市場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農貿市場(含基建工程項目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總平面圖時,應當明確農貿市場建筑規模、建筑位置及相關配套設施;屬于房產開發項目或舊城改造項目配套建設農貿市場的,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或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農貿市場建設要求納入房產開發項目或舊城改造項目規劃設計條件。
規劃、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征求工商、商務、城市管理等部門以及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使用政府資金新建、改(擴)建農貿市場的,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應當與農貿市場開辦者簽訂資金使用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農貿市場的建設標準、使用期限、管理責任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農貿市場新建、改(擴)建完成后,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申請項目竣工驗收,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農貿市場進行規劃條件核實時,應當會同工商、商務、城市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共同核查農貿市場是否按照規劃條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進行建設。農貿市場未按照規劃條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或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進行建設的,規劃、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權,分別依法責令農貿市場開辦者立即整改。農貿市場整改完畢,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農貿市場用地、建筑物(構筑物)不得拆零轉讓,不得擅自更改用途。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農貿市場,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要求但不符合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的,應當進行重建、改(擴)建。
重建或改(擴)建的農貿市場,其經營生鮮農產品的面積不得小于重建、改(擴)建前的面積。
第二十五條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要求的農貿市場不得擅自拆除或改變用途。
第二十六條原則上不得設置臨時農貿市場。確需設置臨時農貿市場的,由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工商、國土、規劃、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門論證通過后,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設置。
臨時農貿市場設置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設置期滿后依法拆除。
第四章市場開辦
第二十七條鼓勵自然人、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境外投資者投資新建、改(擴)建農貿市場。
第二十八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及國家有關建筑技術規范;
(二)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公開、公平的原則,根據農貿市場布局設計圖設立檔鋪,對場內商品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科學合理地劃行歸市。
以零售為主的農貿市場,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農副產品自產自銷區。
第三十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加強農貿市場設施設備維護,每年從攤位租賃服務費收入中提取一定資金,實行專戶管理,用于市場內攤檔、道路、通風采光、消防、安保、給排水、用電、衛生、停車等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
第三十一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因自身原因需要終止農貿市場經營或關閉農貿市場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該書面報告后的10個工作日內會同工商、規劃、國土、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論證。
經論證該區域確需設立并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可以采取協議收購、產權置換、租賃等方式,將該農貿市場交由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確定的農貿市場管理者經營管理;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與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無法達成農貿市場收購、產權置換或租賃協議的,按照程序終止該農貿市場經營或予以關閉。
第五章市場管理和經營
第三十二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農貿市場管理者,對農貿市場進行管理和提供有關服務。
農貿市場開辦者與農貿市場管理者應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對農貿市場管理者退出管理情形進行約定。
第三十三條農貿市場管理者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食品安全管理職責。建立并執行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查驗并留存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對無法提供相關文件的食用農產品,須經檢驗檢測合格后方可入場銷售;配備快速檢測設備,每天抽查場內食用農產品,及時公布快檢結果;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其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其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二)動物及動物產品的防疫職責。查驗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未隨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不得進入市場;制止場內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三)公示職責。設置公示欄,公布服務項目、攤位租賃服務費收費標準、市場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等依法依規應當公示的信息。
(四)市容環境衛生職責。保持市場內通道暢通,制止場內出店(攤)占道經營行為;制止隨意擺攤設點。根據市場垃圾量設置密閉式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市場環境衛生整潔和容貌美觀,確保無亂擺賣、亂刻畫、亂張貼、亂懸掛、亂搭建行為;認真履行門前四包職責;市場公廁安排專人管理并保持設施整潔、完好。
(五)計量監督職責。配備專(兼)職計量管理人員,對經常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并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符合要求的復檢計量器具;設立投訴受理點,公布投訴電話,接受消費者投訴并進行調解,配合消費者協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消費爭議進行調查處理。
(六)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職責。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開展病媒生物滅殺活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場內病媒生物密度,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七)制止場內經營者制售法律、法規、規章禁止銷售的商品(產品);制止欺行霸市等擾亂農貿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
(八)配合有關管理部門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農貿市場管理者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以及場內經營者應當承擔的食品安全、環境衛生、消防安全、公平交易等責任。
第三十五條農貿市場管理者除向場內經營者收取市場攤位租賃服務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代收水電費、垃圾處理費等費用的,應當嚴格按照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不得擅自更改收費標準。
第三十六條場內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需要辦理衛生等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辦理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并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證亮照經營。農民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的除外。
場內經營者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營業執照或或其他行政許可證件,不得擅自更改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
第三十七條場內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管理制度;
(二)經營活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不得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三)對銷售的農副產品或提供的服務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或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四)遵守國家計量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不得短斤少兩;
(五)不得銷售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產品);不得進行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六)消費者要求其提供購物憑證的,應當依法予以提供;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八條場內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根據其經營品種及規模,依法配備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保持經營場所整潔衛生;應當依法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銷售畜禽產品的,應當提供檢疫證明;銷售豬肉產品的,除提供檢疫證明外,還應提供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協調機構負責對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納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考核體系。
第四十條農貿市場管理者應當依據其與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簽訂的協議進行管理,直至協議解除。農貿市場管理者不能全面履行服務管理職責的,農貿市場開辦者可以依據協議對其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場內經營者的違法及受表彰信息錄入市場主體或個人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農貿市場,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農貿市場開辦者未對場內商品劃行歸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農貿市場開辦者擅自終止農貿市場經營或關閉農貿市場的,由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農貿市場開辦者未設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農貿市場管理者對農貿市場進行服務管理的,或者已設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農貿市場管理者但未簽訂協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視情節輕重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按規定抽查場內食用農產品質量或未及時公布快檢結果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制止場內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履行公示職責的,由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兩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職責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責令其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責任,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標準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場內經營者從事活畜、活禽交易或畜禽屠宰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因農貿市場開辦者或農貿市場管理者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農貿市場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給場內經營者造成損失的,場內經營者可依法要求該農貿市場開辦者或農貿市場管理者給予賠償。
第五十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授權其他有關部門行使,事業組織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具體實施。
第五十一條侮辱、阻撓或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農貿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負責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中、、或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規予以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農貿市場,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地、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零售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場所。
農貿市場開辦者,指依法從事農貿市場投資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農貿市場管理者,指農貿市場開辦者依法設立或委托,行使農貿市場經營服務管理職權,承擔相應責任義務,依法登記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規則 13
1、為維護金雞鄉集貿市場的經營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理各種違法違章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金雞鄉的實際情景,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農貿市場,是指位于金雞鄉美麗安置點建設的農貿市場;本制度所稱農貿市場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的農民等;除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外,市場經營者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并在其營業場所懸掛營業執照;依法需要辦理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懸掛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
3、凡有經營本事的單位和個人,在向金雞鄉綜合執法中心申請辦理進場交易登記手續,并取得攤位證后,均可依法在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經營者應按照經營協議的約定,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4、經營者應在核定的攤位或指定的場地內經營,不得在市場內隨意設攤或流動經營,嚴禁阻塞交通,不準亂架遮陽傘和亂搭棚架,要堅持市場整潔美觀。
5、任何人不準私下出租、轉借和賣買攤位。轉讓、搭拼攤位應事前向金雞鄉綜合執法中心提出報告,經金雞鄉綜合執法中心批準,方準經營。農貿市場經營戶在合同期內終止經營,應提前一個月提出報告,經市場同意,交清各項費用,辦好設施歸還手續,手續齊全后方能終止合同。
6、經營者需按時繳納水電費,逾期不繳納者將進行停水停電處理。任何人嚴禁在市場內私拉亂接電線和水管,一經發現金雞鄉綜合執法中心終止其合同和取消其在本市場擺賣的權利,若因私拉亂接電線引發事故,由肇事者全權承擔。
7、經營者在市場交易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商業道德,服從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和公安、稅務、物價、衛生等部門的管理。
8、從事食品經營,必須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和健康合格證,并貼合食品安全管理規定。市場內經營的攤位,必須貼合有關部門的衛生標準,檢查出不貼合標準的限期整改,經整改不貼合要求的,金雞鄉綜合執法中心有權終止合同和取消其在本市場擺賣的權利。
9、經營范圍必須貼合國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禁止經營下列商品:
(一)假冒偽劣或者過期失效、腐爛變質的產品;(二)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野生動植物及其制成品;(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產品和水產品;(四)有毒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和水果;(五)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證明的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農產品。
10、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壟斷貨源、欺行霸市、強賣強買、騙賣騙買、抬級抬價;(二)使用不貼合規定的計量器具或短尺少秤;
(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行為;
(四)以虛假廣告等欺詐方式銷售農產品的行為;
(五)污辱、謾罵消費者,吵鬧、起哄擾亂市場交易秩序;
(六)賭博、斗毆及損壞市場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11、經營者有愛護市場公共設施和維護市場秩序的`義務。對損壞市場公共設施,撓亂市場管理秩序和有不衛生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經批評教育還不改正的,金雞鄉綜合執法中心有終止其合同和取消其在本市場擺賣的權利。
12、市場內攤鋪嚴格落實“門前三包”職責制,經營者要堅持職責區域內整潔衛生。
13、平時要搞好市場環境衛生,不隨地吐痰,不亂丟果皮紙屑等垃圾,不得淤塞溝渠,要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和環境衛生。每日市場結束后,各經營者必須打掃好商鋪及攤位職責區衛生后才可離開。
14、市場內嚴禁吵鬧、打架、偷竊、盜搶、欺騙群眾等行為,如有發生,市場管理人員應及時制止,情節嚴重的送執法機關處理。
15、違反本制度規定及非法侵占、破壞農貿市場場地、設施或者不服從管理的,責令改正,賠償損失。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16、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金雞鄉人民政府,本制度自2019年7月25日起施行。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規則 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加快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以下簡稱集貿市場)建設,發展城鄉集市貿易,促進商品流通,維護商品交易秩序,規范商品交易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是指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參加,以集中、公開方式,在固定場所依法進行商品交易的各類專業性市場、綜合性市場、租賃經營商場以及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臨時性商品交易場所。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集貿市場建設、監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集市貿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集市貿易監督管理應當依法、公正、文明、規范。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集貿市場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物價、技術監督、稅務、公安、衛生、計劃、建設、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集貿市場的有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農貿市場建設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要重視集貿市場的建設和發展,按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外商投資建設集貿市場。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實際需要,將集貿市場建設納入城市和鄉鎮建設總體規劃,按照繁榮經濟、方便群眾生活、節約用地的原則,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第八條開辦市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市和鄉鎮建設總體規劃和市場建設的要求;
(二)具備相應的場地、設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開辦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企業登記注冊手續。需要辦理建設、用地等其他審批手續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需設立交易所(行)的,應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條興建農貿市場不得占用城鄉道路,妨礙交通。
第十一條農貿市場開辦者的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市場日常管理組織和制度,責任到人;
(二)逐步實現市場功能齊全、設施配套;
(三)建立切實可行的防火、防盜、衛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確保市場安全有序;
(四)建立保證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設立公平秤等計量復檢器具;
(五)遵守和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六)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各類商品的成交額、成交量等有關資料,填寫市場年檢報告書。
第十二條集貿市場的場地、設施和其他財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壞。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拆遷集貿市場場地和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征地、拆遷手續,并按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章農貿市場交易
第十三條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均可進入集貿市場從事商品交易活動。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者應領取證照的,經營者必須持有并亮證照經營。
第十四條凡是國家放開經營的商品均可上市,不受品種、數量、行政區域的限制。
第十五條依法允許交易的舊機動車船、舊農機具等舊機械設備,憑有關牌證在指定場所交易。
第十六條集市貿易應在規定的場所進行,不得場外交易。
第十七條禁止下列物品上市:
(一)物品:
(二)偽劣商品、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以及過期失效的商品;
(三)炸藥、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四)彈藥、仿真武器、管制刀具、電擊、強光、催淚等器械;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禁止在集貿市場上經營的藥品;
(六)反動、的書刑、畫片、音像制品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禁止經營的食品;
(八)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及其制品;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準經營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遵守國家的價格管理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國家有規定價格的,按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由買賣雙方議定。
第十九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摻雜使假;
(二)壟斷貨源,壟斷價格;
(三)強買強賣,騙買騙賣,欺行霸市;
(四)克斤扣兩,短尺少秤,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破壞計量器具的準確度;
(五)賭博、算命等有礙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農貿市場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集貿市場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指導市場開辦者制定市場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
(三)審查確認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并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四)監督管理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五)收集、公布市場信息;
(六)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維護交易秩序;
(七)組織開展創建文明市場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集貿市場管理,在較大集貿市場設置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組織工商、物價、公安、稅務、衛生、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參加,組建市場管理委員會,負責協調部門工作,統一管理市場。
第二十二條集貿市場的治安工作,由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負責,依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畜牧檢疫、衛生防疫機構負責集貿市場的檢疫、檢驗工作。依照有關規定應檢疫、檢驗的商品,未經驗疫、檢驗的不得上市。
檢疫機構應當按國家規定收取檢疫費。未檢疫的,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農貿市場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公開下列事項,接受經營者、消費者監督:
(一)市場監督管理人員的姓名、職務、職責;
(二)市場監督管理制度;
(三)市場設施的所有人及其出租、轉讓方式;
(四)市場管理費和其他法定收費標準;
(五)違法違章行為處理依據、處罰標準;
(六)其他應當在市場上公開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農貿市場內應當設立監督臺,設置意見箱,受理消費者、經營者投訴。
第二十六條農貿市場應當保持環境衛生,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由市場開辦者負責清除。
第二十七條農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執法證件,國家規定著裝的應當著裝。
第二十八條農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應當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廉潔奉公,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收受賄賂,不得打罵、刁難、勒索經營者、消費者,不得亂收費、亂處罰。
第二十九條經營者必須依法納稅。
第三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進入集貿市場交易的商品,成交額在50元以上的,收取市場管理費。其標準是:
(一)舊機動船、舊農機具等舊機械設備、大牲畜的收費標準不超過成交額的1%;
(二)農副產品、輕工產品和其他商品收費標準不超過成交額的2%;
(三)縫紉、修理等服務性經營收費標準不超過營業額的2%。
在集貿市場內設立農民自產自銷區,農民出售自產的農副產品成交額在100元以下的,免收市場管理費。
市場管理費要專儲專用,按“取之于市場、用之于市場”的原則,主要用于宣傳教育、市場建設及市場管理開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除按法律、法規規定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項目及其標準收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設立集市貿易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對亂收費、亂攤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予制止,經營者有權拒付。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非法侵占、破壞集貿市場場地、設施或其他財產的,責令改正,賠償損失,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銷售禁止上市物品的,由有關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行為的,沒收非法物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第二項、第三項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第四項行為的,責令補足短少部分,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500至2000元的罰款;有第五項行為的,責令其停止不法行為。對于算命等行為,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于賭博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上述違法行為情節嚴重,需要給予其他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三十條、三十一條,亂漲價、亂收費的,由物價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七條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農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違反本條例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二)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
農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不履行職責或濫用職權,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賠償。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農貿市場貿易管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規則 15
為加強市場經營和食品流通管理,更好地規范市場食品準入管理方式,建立食品安全長效監管機制,確保人民群眾消費安全,結合市場管理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經營戶準入管理
1、具有與經營項目要求相符的證件(工商營業執照、
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經營人與登記內容相符。
2、具有經營項目必備的器具。
3、經營項目符合市場劃行規市的要求。
4、無經查實的消費者投訴。
二、食品準入管理
1、市場主辦方對重點食品(蔬菜、鮮肉、活禽)推行索證備案管理。
2、鮮豬肉必須經檢疫部門檢疫和生產商檢疫,憑檢疫證和檢驗合格證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3、農副產品和袋裝食品經營者在進貨時,負責食品進貨索證、索票查證工作,對證件的有效合法性進行審查,并承擔連帶責任。建立商品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以備工商部門檢查。
4、設有快速檢測室的.市場定期進行食品質量檢測,對檢測不合格的食品報質量監督管理部門驗證后實施退市處理。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規則 16
為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勝浦農貿市場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特制定農貿市場日常經營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資料包括:經營管理規范,商品質量管理規范,市場衛生管理規范,市場車輛管理規范,監督考核管理規范。
第一部分:市場衛生管理規范
一、經營戶應當持續所經營的店面、攤位衛生狀況良好,定期做好清潔工作。店面、攤位及其附近務必做到無積水、無垃圾。
二、經營戶應當做好防蟲、防蠅、防蚊、防鼠工作。
三、經營戶所經營的商品應當擺放整齊,不得超過陳列臺面,不得店外設攤,攤外設攤。
四、經營戶應當對門前實行三包,不得隨意將垃圾扔到過道等市場公共場所。
五、經營戶應當積極配合市場管理人員的衛生檢查,并服從管理。
第二部分:商品質量管理規范
一、經營戶應當確保入市的商品貼合國家有關質量、計量、價格、環保、衛生、安全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二、進入市場銷售的商品應當具有廠名、廠址、合格證等標識以及有關質量標準的證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食品類商品標注生產日期,有效期和保質期。
三、經營戶務必理解市場管理部門對其商品進行的抽檢檢測,經檢測為不合格的商品應當積極配合市場管理部門進行妥善處置。
四、經營戶應當嚴格執行入市商品的進貨索證索票和查驗制度,以確保進貨渠道明確,商品質量合格。并積極配合市場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經營戶應當經常對自身商品質量進行檢查,對變質、損壞商品應立即撤柜、撤攤,并做好商品退市的臺帳記錄。
六、經營戶應當嚴格按照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不得超范圍經營,不得在店外、攤外經營。
七、經營戶務必保證計量設備完好、準確,應定期對計量器具進行檢查,嚴禁短斤缺兩。
八、經營戶對經營的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不得高于市場管理部門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導價。
第三部分:經營戶及從業人員管理規范
一、需入市交易的經營戶應當根據所經營的商品及服務的類別,取得相應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后方可入市經營。
二、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需憑本人有效的健康證到市場管理部門領取經營服務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內務必佩戴經營服務證,以便于消費者的監督。
三、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應當著裝整齊、舉止端正、用語禮貌、誠實經營。
四、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如有變化,應當到市場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領取上崗證后,方可入場營業。未經登記的從業人員及閑雜人員不得私自進入營業區域。
五、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農貿市場規定的作息時間。本農貿市場的作息時間根據季節隨時變動。
六、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在店、攤位內亂拉電線,不得使用煤氣及其他非經營性電器設備。
第四部分:市場車輛管理規范
一、經營戶及消費者應當服從市場管理人員管理,根據市場管理人員的安排,在規定的場所有序停放車輛。
二、經營戶及消費者的車輛在營業時間內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市場,如有特殊狀況需事先征得市場管理人員的許可,并聽從指揮。
三、經營戶每一天用于進出貨的車輛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透過規定的進出貨通道進入市場,不得擁擠、搶道,以確保進出貨有序進行。
第五部分:監督考核管理規范
一、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根據考核標準對經營戶從證照、商品質量、衛生狀況、誠實守信等方面進行考核,并如實記錄。建立經營戶信用檔案。
二、市場管理部門應當聘請義務監督員對經營戶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
三、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示考核結果和處罰的經營戶。
四、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日常經營考核標準,根據考核結果對經營戶予以獎勵、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予以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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