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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中股票如何約定
離婚協議中,你們可能還會涉及股票的分割。假如分割他名下的股票,你們在協議中只是寫上他名下股票的總市值恐怕過于簡單,如果他不履行給付義務,而你起訴到法院后,由于不知對方的具體股市信息,查詢起來就會比較麻煩和困難。因此,在離婚協議時,如果寫明股東代碼、賬號,以及在何證券交易所開戶,將會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煩。
另外,現實中常常有請他人代為炒股的情況,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財產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字開戶,而是借他人的名義,在他人賬號下用夫妻雙方共有的資金進行股票炒作。很多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注意到這一點,并明確約定這部分股金為共同財產。但是,這樣的約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納,如果代炒人不承認代炒關系或戶頭借用關系,或對代炒的資金數額、股票種類有異議,法院將很難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離婚協議中上,你們若存在這樣的情況,制訂必要的條款讓代為炒股人簽字,甚至另行制訂一個關于股票情況的協議由三方簽字,是完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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