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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和解的原則
醫療事故發生后,醫患雙方對于簡單的或者損害后果不大的醫療事故可能會選擇和解,和解是出于雙方的自愿的行為,那么在和解的過程中雙方都必須要遵守哪些原則呢?現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具體的介紹關于醫療事故和解的原則有哪些。
醫療事故和解的原則有哪些?
(一)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任何民事活動時都要誠實守信,不得濫用權利規避法律和合同約定的義務。在達成協議之后,雙方當事人也應當守信用,自覺履行協商中約定的義務。達成協議后,雙方都必須按照合同的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享受自己的權利。不得違背誠實信用。
(二)雙方當事人自愿原則
民事主體之間的協商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礎之上,任何一方或者第三方均不得強迫另一方接受協商解決方式。在協商過程中不得有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否則達成的協議將會被撤銷或者變更。達成的協議必須是出自于雙方主觀的自愿的,不得有任何的違背自愿意思表示的行為。
(三)采用法定的形式
由于醫療糾紛涉及的問題非常復雜,時間跨度較長,且患方容易出現反復,因此醫患雙方在協商解決糾紛達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制作協議書。《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7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關于醫患雙方和解的原則的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對您的疑問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