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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私了的方法
現在很多的醫患糾紛大部門都是因為醫療事故引起的,對于發生醫療事故以后應該怎么處理。法律規定的處理醫療糾紛的方式很多,實踐中,也有不少人選擇用“私了”的方式解決糾紛。那么,發生醫療事故怎么私了?
私了,在法律上稱為“和解”,即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過去,出現了醫患糾紛,醫院與患者或其家屬通過協商,最后達成了某種協議,寫一個“協議書”,糾紛就“私了”了。現在“私了”的方式已經變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院要在“私了”后的7日內,將私了的情況及協議書上報上級行政管理部門,管理部門將對其進行審核并對醫療機構進行處罰。
通常在人們的觀念中,簽署了“協議書”,矛盾就“私了”了。但在現實中,卻常有“私了”后患方以協議書為某種依據去起訴醫院的事件,而這在法律上是被允許的。只是由于醫院在協議書上對一些醫療行為不當已經自認,而使醫院在法院審理中處于被動。耐人尋味的是,私了后只有患方再告醫院者,卻未見醫院告患方者。
醫院在醫療過程中若不存在差錯或根本就沒有醫療事故,醫院就不應該進行協商解決,也就不存在認定醫療事故的原因、事故等級及賠償責任,以防受人以柄。法院從來沒有剝奪醫院起訴的權利。
所以,通過“私了”的方式解決糾紛其實就是雙方選擇進行和解,對于和解的方式解決糾紛還是比較實用的,一方面可以盡快的解決糾紛,另一方面可以節約司法成本。對于和解解決醫療糾紛的效力以及注意事項你需要了解的,可以到我們網站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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