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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理學》法的傳統預習知識點匯總
法的傳統是指世代相傳、輾轉相承的有關法的觀念、制度的總和。了解法的傳統概念,需要首先了解法律文化的概念。法律文化在我國大體上有兩種用法:一種是把法律文化作為分析工具,試圖提出一個觀察法律問題的新的視角。關于法的文化解釋、文化視角都屬于這種情況。另一種是用這一概念指稱一個特定的對象。后一種用法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認為法律現象包含著一些人類社會發展中形成的共同的法律知識、意識、技術、調整方法等的內容,這些內容屬于社會的精神財富,反映了法的進步,可以稱為“法律文化”;另一種則根據文化類型的不同將不同社會的法律區分為不同的文化類型,試圖從一種文化的歷史延續中找到其得以維系的精神內涵并進而說明、解釋本國法的特殊性或法的地域性。上述各種關于“法律文化”一詞的用法,都是試圖從傳統的角度理解法律現象,因此,從總體上看,法律文化研究的主要成果之一就是揭示了法與傳統的錯綜復雜的關系。
進入20世紀后,由于比較法學的迅速發展,各國、各民族法的特殊性逐漸受到普遍關注。而民族歷史傳統的不同,正是各國法律,尤其是法律技術與意識領域存在種種差異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傳統之于法,就不僅具有經驗意義上的歷史價值,而且也可能構成現實法律制度的組成部分。
法的傳統之所以可以延續,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法律意識強有力的傳承作用,即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可以經常隨著國家制度和政權結構的變化而變化,但是人們的法律意識卻相對比較穩定,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因此,法律意識可以使一個國家的法律傳統得以延續。
所謂法律意識是指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思想、觀念、知識和心理的總稱,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它在結構上可以分為兩個層次: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體系。法律心理是人們對法律現象表面的、直觀的感性認識和情緒,是法律意識的初級形式和階段。法律思想體系是法律意識的高級階段,它以理性化、理論化、知識化和體系化為特征,是人們對法律現象進行理性認識的產物,也是人們對法律現象的自覺的反映形式。
法律意識與其他法律現象,如法律規范、法律制度、法律行為等,既有有機的聯系,又有相對的獨立性。按照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一方面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識作為上層建筑的有機組成部分受到經濟基礎的制約,經濟基礎決定著上層建筑的性質和發展變化;另一方面,在法律意識與法律制度相互之間,法律意識又相對獨立于法律制度。它可能先于法律制度而存在,也可能滯后于法律制度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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