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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保險代理協議書
甲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居住地址: 社保電腦號:
電話:
乙方:
地址:
電話:
聯系人:
依照國家勞動法律制度,現就甲方委托代理個人社會保險事務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特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如下:
一、代理范圍:代為繳納社會保險服務。
二、代理對象:甲方本人。
三、代理職責: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為甲方在協議期內代為繳納社會保險及辦理相關的社會保險事務等手續。
四、委托代理事項
(一)根據甲方在每月15日前提交的參保險種、繳納金額、繳納比例(按統籌區規定的執行),乙方按統籌地區規定的繳費基數和征收比例,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時限內,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繳納等手續。
(二)投保基期內(如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一個基期),如統籌區的社會保險基數、比例、個人帳戶管理、社會保險待遇等有所調整時,雙方應實事求是對相關項目或標準作出調整。五、雙方約定
(一)根據雙方約定,甲方僅委托乙方代理個人保險繳納事宜,雙方不存在任何勞動、人事關系;乙方只是受甲方委托承辦甲方交辦的社會保險登記、繳納、待遇申領等事項。乙方不承擔除委托代理項目外的一切責任。
(二)甲方承擔委托代理事項所需費用(含社會保險費單位承擔部分和個人承擔部分、委托代理服務費)。
(三)甲方承諾:
1、社會保險費需按月劃匯。每月15日前將社會保險費和委托代理服務費劃匯到乙方賬戶,超過時限劃匯的,由甲方承擔責任;但是,如乙方收到甲方劃匯的社保費而逾期繳納的,則由乙方承擔責任。若因此遲繳而被處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應由延誤方負責。
(四)委托代理服務費:代理服務費為每月人民幣元。
甲方按以下賬號于每月15日前將社會保險費和委托代理服務費匯入乙方法人賬戶。
(五)本協議之未盡事宜,雙方應通過協商處理,如有修改、補充,經雙方協商一致后,作為與本協議同具法律效力的補充條款執行。
(六)因執行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諒解時,任何一方均可提起訴訟。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自雙方代表之最后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 月 日止。
(八)在協議有效期內,任何一方提出終止,需提前十五天通知對方,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對方前三個月代理服務費總額的違約金。
甲方:乙方:(蓋章)
身份證號碼 代表:(簽字)
2012年 月 日2012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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