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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行為的稅務處理方法
一、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
1.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2.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征收。
二、混合銷售行為
1.含義: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同時涉及非應稅勞務(即應征營業稅的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2.稅務處理:混合銷售原則上依據納稅人的營業主業判斷是征增值稅,還是征營業稅。屬于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只征增值稅。
應用舉例:
(1)銷售空調的廠商,在銷售空調的同時提供安裝
(2)郵局提供郵政服務的同時郵寄包裹
三、兼營非應稅勞務
1.含義:增值稅納稅人在銷售應稅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非應稅勞務(即營業稅規定的各項勞務),且二者之間并無直接的從屬關系,這種經營活動就稱為兼營非應稅勞務。
2.稅務處理:兼營非應稅勞務原則上依據納稅人的核算情況,判定是分別征稅還是合并征稅。(具體規定見教材)
3.應用舉例:
(1)建材商店既銷售建材,又從事裝飾、裝修業務;
(2)酒店提供就餐和住宿服務,又設了商場
總結:混合銷售當中的存在非應稅勞務交增值稅的情況,兼營當中未分別核算,非應稅勞務也要交增值稅。
概括如下:
1.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項目:均交增值稅。依納稅人的核算情況選擇稅率:
(1)分別核算,按各自稅率計稅
(2)未分別核算,從高適用稅率
2.混合銷售行為:依納稅人的營業主業判斷,只交一種稅:
(1)以經營貨物為主,交增值稅
(2)以經營勞務為主,交營業稅
3.兼營非應稅勞務:依納稅人的核算情況,判定是分別交稅還是合并交稅:
(1)分別核算,分別交增值稅、營業稅
(2)未分別核算,只交增值稅,不交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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