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的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
求職證號:___________
依據北京市勞動局《北京市促進就業經費管理辦法》(京勞就發[1998]70號)文件中有關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乙方經書面自請,自愿選擇自謀職業。
第二條 從本協議書簽字之日起,甲方在15日內負責將乙方的人事檔案轉入乙方認可的市、區(縣)勞動局職業介紹服務中心,由乙方辦理個人委托存檔手續。
第三條 自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不再保留失業人員身份。
第四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及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并加蓋印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 本協議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乙方人事檔案中留存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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