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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章處存在瑕疵是否應視為未簽訂勞動合同?
【案例】王某于2009年3月12日入職某實業有限公司,擔任銷售部主管。2010年5月12日王某離職,后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41429.17元。公司答辯稱雙方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并提供《勞動合同》予以證明。《勞動合同》記載:合同期限自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工作崗位為銷售部主管,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資制,月工資結構為基本工資2050元+效益獎1300元。合同落款乙方處有王某的簽名,甲方處蓋有公司行政章,但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名。王某對《勞動合同》中其本人簽名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勞動合同》沒有加蓋公司公章,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名,依法不能生效,且該合同僅由公司持有,故應視為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
【爭議焦點】勞動合同蓋章處存在瑕疵是否應視為未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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