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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公司是否違反勞動法??
事件一:我在現公司已經工作了2年,自07年進入該公司以來,簽訂過2次勞動合同,第一次是與本公司簽訂,第二次是由本公司改簽到勞務公司,在這2次的簽訂合同中,我們沒有拿到屬于自己的那份合同。我們直接在勞動合同上直接簽了字就結束了。
事件二:在2年時間里,每個月的工資清單,我們也沒有,多次詢問過行政部領導,得到的答復是沒有,這個是保密文件,公司就連最起碼的工資報表我們都沒有看到過。
事件三:現在,公司領導層,在無理由,無溝通的情況下,直接將我從現在的部門調動到另外一個部門。
事件四:每年的2月份,3月份,我們公司都會拖欠工資,理由是“集團公司要開董事會,現在只會發放基本工資,獎金要等開完董事會才能發。”
我想問的是,一,公司領導在沒有任何理由,沒有溝通的情況下,直接調動我,我是否可以向公司提出拒絕調動的意見,或者提出辭職申請,若提出辭職,我是否還能獲得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簽訂后,就職單位是否應該將其中一聯交于我們勞動者?每個月的工資清單是否也必須讓我們勞動者知道?如果這2樣都沒有,是否也屬于違法?我們是不是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
三,每年的2月份,3月份,只發放基本工資,這樣的行為屬于拖欠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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