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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可以向勞動制裁部門申請補發工資?
我在一家單位工作,2008年12月上崗,于2009年9月底請了病假。請問病假期間單位是否應該發放工資?還有至今單位沒有和我簽訂任何勞務或用工合同。按照《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請問我是否可以向勞動制裁部門申請補發我12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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