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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案例供討論《由他人替代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無效》
【案情簡介】
盧先生是上海某液壓公司的工程師,雙方約定每月工資7000元。液壓公司為降低用工成本,要求與盧先生簽訂約定基本工資為3000元的勞動合同,承諾實際工資仍按每月7000元的標準執行。這樣一來,一方面公司可以按較低的繳費基數為盧先生繳納社會保險,以達到降低用工成本的效果;另一方面盧先生也可規避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義務,而其實際收入并不減少。但盧先生認為據實簽訂勞動合同對其才有保障,液壓公司應當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而繳納個人所得稅也是公民的法定義務。雙方因此在盧先生入職后的3個月內反復協商未果,故而遲遲未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盧先生的胞弟隨后經其介紹進入該液壓公司的工程部工作,擔任機修工。在與小盧先生簽訂勞動合同的當日,盧先生正在外地出差。人事部工作人員亦入職不久,并不清楚公司此前與盧先生關于勞動合同事宜的協商過程。在小盧先生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后,發現原先擬定的與盧先生的勞動合同尚未簽訂,于是委托小盧先生催告其兄盧先生盡快簽訂。小盧先生為了不給兄長添麻煩,又鑒于兄長與公司老板私交甚厚,當即表示可以代簽。人事部工作人員認為小盧先生作為盧先生的胞弟,應當可以代為簽訂勞動合同,故應允。小盧先生未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便在合同上簽了字。半年后,盧先生得知此事后與公司進行交涉,最終以公司未依法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并提起勞動仲裁申請,仲裁請求中包含要求液壓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各位覺得仲裁用支持盧先生的主張嗎?理由? 個人覺得這是一個很好的學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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