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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勞動合同的問題解答
我在一家國營企業上班,98年7月參加工作,到現在也有十年吧。前一段時間因為領導矛盾,導致待崗�,F在待崗四個月。公司幾日前給了一份協議要在07年12月31日前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并給以經濟補償,因為考慮到04年參加集團集資建房房產證一直沒有辦下來,所以我當時沒有簽字,主要原因是在集資建房協議中有這樣一條“鑒于乙方(購房方)享受了XX集團有限公司提供的集資建房優惠待遇,乙方不管以何種原因在2008年12月31日前從XX集團有限公司及所屬各公司(含其子公司)離職或解除勞動合同,需補交建房補償費每平方1000元,未辦理產權登記的按照協議約定面積為準,已辦理產權登記的按照產權登記面積為準”因為房產證沒有辦下來,不知道現在解除勞動合同,以后是否會有影響所以就沒有簽字。另外現在我也找到新的單位,但新單位接收需要辦理原單位的離職證明,
我現在想要問的是:
1 關于集資建房協議當中補差價的條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 如果公司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以雙方協議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并給予經濟補償的方式解除勞動關系,是否還要在辦房產證的時候補交差價呢?
3,待崗期間,公司要我每天報到,因為現在在新公司培訓所以沒有去報到,原公司已經對我講如果繼續不去的話會有嚴重的后果,我現在該怎么做呢?
在線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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