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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是否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專家鑒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并進行核實。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當事人對鑒定結論無異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鑒定材料中的病歷資料原件等退還當事人,并保留有關復印件。
當事人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的,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鑒定材料移送負責組織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
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首次鑒定后一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再次鑒定可以由雙記當事人共同委托,也可以單方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其中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鑒定結論持有異議,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另一方當事人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首次鑒定結束之后,對于鑒定結論可以有兩種情況:
1、對鑒定結論無異議:當事人對鑒定結論無異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鑒定材料中的病歷資料原件等退還當事人,并保留有關復印件;
2、對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鑒定材料移送負責組織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
再次鑒定僅需要當事人一方提出即可,另一方當事人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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