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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勞動仲裁以及和解協議
入職已經兩年了,但是公司一直沒有給予簽訂合同以及繳納社保,以這個理由辭職了,要求公司給予:2個月的經濟補償,11個月的雙薪以及2年的社保補交,但是單位只答應賠償社保,而且賠償的金額只有本地最低社保標準的一半不到,而且還在說如果你這個不答應,那過了這個星期一切都免談了,有點威脅的意思了,所以現在打算先答應下來,到時候肯定是要簽訂和解協議的,請問簽訂了和解協議后我還可以申請仲裁嗎?
我網上查下來說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在我已經知道賠償標準的情況下仍然簽訂那就是不可以了,是這樣嗎?
現在該怎么樣才是最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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