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關于夫妻債務糾紛問題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意見》第十七條規定,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另外夫妻一方在處分共同財產時,另一方明知其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參加處分為由否認處分的法律效力。
【夫妻債務糾紛問題的法律規定】相關文章:
有關夫妻財產的法律規定06-23
關于離職的法律規定問題07-11
有關于夫妻個人債務的法律規定06-26
夫妻個人債務的法律規定有哪些06-26
夫妻個人債務的認定及相關法律規定07-01
我國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的法律規定07-04
夫妻在同行業不同公司任職的問題07-12
有關年假的法律規定07-10
病假工資的法律規定06-28
病假工資 法律規定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