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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交《離職申請書》四個月了才批準合法嗎?
我在一美資企業工作,因與上司合作不順利,于2009年3月提交了《離職申請書》,當時因公司有一重要項目由我在負責跟進,上司找我談了多次并挽留我留下來工作(《離職通知書》一直保存在上司那里),后來本人也同意留下來并工作到現在,但前幾天感覺到上司有同意我離職的意向,但上司沒有正面提出來。請問:《離職申請書》已有四個月了,現在上司批有效嗎?再說,我現在也沒有離職的意向了,我怎么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請朋友們幫我想想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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