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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情況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我于2006年8月到該公司上班,公司當時承諾三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工資800元 業績提成,試用期以后為1000元 業績提成,年終給于1%業績提成獎金,但是至今公司沒有按照要求簽訂勞動合同,同時依然按照試用期工資待遇標準發放工資,在近三年來從未交過養老,社保等,年終發放獎金也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1%業績獎金發放,在此期間猶豫公司賬務太亂,將公司做更名處理(將原公司關閉,建立一個新公司,法人資料,公司地址均未改變)我與2009年6月13日以郵件方式提出離職申請,并且沒有在于公司聯系,目前公司拖欠我上月提成900元及400元未報銷票據,我手上還有公司貨款近2000元,我手上有2006年底公司法人寫給我的一張干股分配承諾書,及每月公司發放工資的銀行記錄,這些能當證據嗎?【這樣的情況能申請勞動仲裁嗎?】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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