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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配股的介紹
“股票配股”:股票配股是指上市公司根據公司發展的需要,依據相關規定和相應的程序,向原股東進一步發行新股,籌集資金的行為。股票配股跟送股不一樣,它不是一種利潤分配方式,在上市公司宣布配股后,需要股東賣出相應的配股權證,配股部分需要待配股上市公告后才可交易。投資者在股票配股前需要詳細閱讀“股票配股說明書”了解股票配股的具體時間和認購方法等等,不要錯過交股票配股保證金以免造成股權損失。
一、股票配股:配股條件
上市公司規定股票配股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才可以進行,否則不受法律保護,還將追究上市公司的責任:
(1)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募集資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發行間隔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以上;
(2)公司上市超過3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最近3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
(3)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或重大遺漏;
(4)本次配股募集資金后,公司預測的凈資產收益率應達到或超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水平。
(5)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對象為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公司全體股東;
(6)公司一次配股發行股份總數,不得超過該公司前一次發行并募足股份后其股份總數的30%,公司將本次配股募集資金用于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技改項目的,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
二、股票配股:分類
按照規定,股票配股分為有償配股與無償配股兩種:
1.有償配股:公司辦理現金增資,股東得按持股比例拿錢認購股票。此種配股除權,除的是“新股認購權”。
2.無償配股:公司經營得法賺了錢,依股東大會決議分配盈余。盈余分配有配息與配股二法,配息是股東依持股比例無償領取現金,一般我們稱為除息。而配股則是股東依持股比例無償領取股票。既稱無償,則股東無須拿錢出來認購。此種配股除權,除的是“盈余分配權”。
三、股票配股:操作
配股就是行使配股權,有償得到紅股,要按一定比例以一定的價格購買股票,就是說要得到更多的股票還要自掏腰包。配股除權后,填權還是貼權,要注意市場的氛圍。在牛市中,配股后,填權的機會比較大,低價買入的股票就可能有更大的收益。 如果大勢走弱,出現除權后股價跌破配股價,那么會損失慘重。如果可以在市場中用比配股價還低的價格買到股票,配股就沒有意義。
配股操作如同平時買股票,只要按照配股價和應配股數,填買單即可,沒有配股權證一說。如果某股票又分紅又配股,可以只取紅利,而不配股,只要在配股繳款期不買入,配股就被放棄。
四、股票配股:常見問題
股票配股也是一種投資行為,在操作中由于投資者對于股票配股知識的不熟悉,可能會對股東利益造成損失,下面是股票配股常見的一些問題:
1.股票配股繳款可以撤單嗎?
根據深交所的規定,報盤認購當天允許撤單。
2.股票配股繳款有何手續費?
投資者認購配股無需任何手續費。
3.股票配股中的“零碎股”如何處理?
根據深交所的規定,配股所產生的零碎股或零碎權證,按數量大小排序,數量小的循環進位給數量大的股東,以達到最小記賬單位1股。
4.股票配股可以補繳款嗎?
不可以。根據交易所的有關規定,配股認購于R+1日開始,認購期為一般為10個工作日(可調整),如逾期未繳款作自動放棄配股權利處理,不可以再補繳款。因此,有意配股的投資者應注意報紙上信息公告,配股時輸入數量錯誤怎么辦?
投資者在認繳配股款時,如發現已委托入交易所電腦主機的單子是錯誤的,如委托股數超出認購限額,這時可以撤單再重新委托。
5. 股票配股是否可由券商代繳款?
可以。許多券商提供此類服務。不過,開辦此項業務的券商,一般會與投資者簽訂“代理投資者辦理配股協議書”。或者有提醒配股繳款的服務。
包括配股的繳款時間,及時繳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或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6. 如何才能知道股票配股是否有效?
由于認購配股時間是有限制的,超過繳款時間沒有補繳款的機會,給投資者帶來損失,因此,在配股后對認購是否得到確認十分重要。深市配股投資者應在第二天查看資金帳戶上現金是否少了,權證是否被劃出去了;滬市配股投資者則在第二天到券商那里打印結算單以確定認購是否有效。
7. 認購股票配股是“買入”還是“賣出”?
深市的配股認購,在交易所電腦系統程序設置中,其買賣方向為“買入”委托;滬市的配股權證認購在交易所競價申報買賣方向限制以“賣出”指令完成。
“股票配股”:股票配股是上市公司的一種集資和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它與股利分紅中的送股的性質完全不同。股利分紅需要扣稅,而股票配股則不需要。股票配股有其嚴格的操作程序,投資者在進行股票配股操作時必須詳細閱讀“股票配股說明書”,要確定股票配股的時間和內容等,必須嚴格按照操作成粗進行,以免對股東利益造成損失。
股票配股規定條件
一般規定(上市公司再融資)
第六條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夠依法有效履行職責;
(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夠有效保證公司運行的效率、合法合規性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能夠忠實和勤勉地履行職務,不存在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且最近三十六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十二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該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四)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能夠自主經營管理;
(五)最近十二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
第七條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計算依據;
(二)業務和盈利來源相對穩定,不存在嚴重依賴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情形;
(三)現有主營業務或投資方向能夠可持續發展,經營模式和投資計劃穩健,主要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前景良好,行業經營環境和市場需求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四)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十二個月內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五)公司重要資產、核心技術或其他重大權益的取得合法,能夠持續使用,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六)不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項;
(七)最近二十四個月內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第八條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良好,符合下列規定:
(一)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嚴格遵循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所涉及的事項對發行人無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
(三)資產質量良好。不良資產不足以對公司財務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四)經營成果真實,現金流量正常。營業收入和成本費用的確認嚴格遵循國家有關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最近三年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縱經營業績的情形;
(五)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備注:該項根據《關于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證監會令第57號,2008年10月9日)進行修改。】
第九條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且不存在下列重大違法行為:
(一)違反證券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二)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三)違反國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十條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募集資金數額不超過項目需要量;
(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四)投資項目實施后,不會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產生同業競爭或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
(五)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必須存放于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第十一條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一)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
(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十二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
(五)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配股的特別規定:
第十二條 向原股東配售股份(簡稱“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二) 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三)采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百分之七十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第四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下列程序審核發行證券的申請:
(一)收到申請文件后,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二)中國證監會受理后,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
(三)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申請文件;
(四)中國證監會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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