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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保障孕婦權益
《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的期限順延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根據該條規定,女職工懷孕是勞動合同延續的法定事由, 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如果勞動合同屆滿,用人單位應當將其勞動合同的期限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職工懷孕期間,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你可以先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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