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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職業中毒危害寫進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權了解工作環境是否接觸有毒物品,如果企業侵犯勞動者的職業中毒危害知情權,將會受到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甚至關閉的嚴厲處罰。這是記者昨天從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獲悉的。
新近實施的《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從勞動合同、工作場所等多個環節規范了勞動者對職業中毒危害享有的知情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要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在合同中寫明,不能隱瞞或欺騙。勞動者有權在正式上崗前從用人單位獲得必要的資料,企業要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開時要如實、無償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如果用人單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卻未按照規定設置警示標識,將被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的,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將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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