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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也有時效限制-每日案例之一
勞動仲裁也有時效限制
幾個月前,某電信公司與本單位年輕的工程師小李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當時,公司沒有按法律規定發給小李解除合同的經
濟補償,小李自己也不懂法,辦完離職手續就離開了公司。
三個月后,小李聽朋友說:“電信公司跟你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行為,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你應該找他們去
要這筆錢。”聽了這番話,小李才知道自己在經濟上吃了虧,立即就給電信公司經理打了電話,要求公司向他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
補償金。但不幸的是,當即就遭到了經理的拒絕。
小李的要求被拒絕后,心中不快,第二天就去勞動仲裁委員會,要與電信公司打勞動仲裁官司。沒想到,仲裁員告訴他,現在
他已經超過了仲裁時效,打官司喪失了勝訴權;換句話說,官司打不贏了。
仲裁時效是什么?怎么就算超過時效了?小李一頭霧水。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勞動者或用人單位的權利遭到對方侵犯后,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仲裁機構予以保護的權利
。也就是說,一旦錯過仲裁時效,權利人的勝訴權就被消滅,即喪失了請求仲裁委員會保護的權利。
勞動法中的仲裁時效是這樣規定的:“提出勞動爭議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
面申請。”對于這句話中“爭議發生之日”如何理解,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因為它關系到時效起算日的確定。根據有關法律解
釋,“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也就是說,“爭議發生之日”,并不是非得以雙方當事人產生正
面沖突為標志,而是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時,在法律上就被認為是產生“爭議”之日,此時也就是仲裁時
效的起算之日。現實中,有些人因為不懂法,當法定權利遭到侵害時,自己還全然不知。但實質上,此時法律已經推定: 你應當知
道自己的權益被侵害了,并且已經開始起算時效了。
本案中小李與公司之間的爭議,應從雙方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算,以后的60天作為本案的仲裁時效(因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
小李就應當知道存在經濟補償金問題,如果企業沒有支付補償金,小李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了)。由于小李在仲裁時效內
未及時申請仲裁,而是在離開公司的三個月后才找公司要求,并申請仲裁,因而錯過了仲裁時效。此時,提起的仲裁請求,無論他
是否應獲得經濟補償金,都已喪失了勝訴權。
本案說明,每個勞動者都要認真學習法律,學法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如果不事先弄懂法律,不知自己有哪些法定權利,就會像
本案小李那樣,權利遭到侵害時,雖然自己還不知道,但已被法律推定為應當知道,自己在不知不覺中超過了仲裁時效,喪失了實
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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