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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法有這么一條規定
勞動者獲得用人單位的offer后應于三天內回簽,三天內沒有簽字確認的,除雙方協商一致的,視同勞動者放棄錄用。簽字確認后沒有入職,應賠償用人單位相當于三倍工資的費用,但最低不低于一萬元人民幣。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行了offer后取消錄用,應賠償勞動者相當于三倍工資的費用,但最低不低于一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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