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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和不得終止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對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只要具備以下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 勞動合同期滿的
2.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 .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5.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其中,第2,3項規定屬于因勞動者喪失主體資格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第4,5項規定屬于因用人單位喪失主體資格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是如果法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
順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才能終止.這些情形包括: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4.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勞動者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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