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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中止情形
一般是由于特殊的情況,在合同的有效期內,因合同無法履行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系保留。中止可能出現兩種結果,一是特殊情況消失,繼續履行合同;另一種是特殊情況沒有消失,那么就可能從中止變成終止。當事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中止的時間不計入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中止的情形:
1
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2
勞動者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其他法定義務的;
3
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
4
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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