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關于可撤銷婚姻的理論分析
可撤銷婚姻的理論分析
(一)可撤銷婚姻的要件
可撤銷婚姻只有一種,即受脅迫成立的婚姻。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
當事人一方以脅迫為由撤銷婚姻關系,須具有以下要件:
(1) 須有脅迫的故意。
(2) 須有脅迫的行為。該脅迫行為可以是對方當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還可以是被脅迫方的父母。
(3) 脅迫具有違法性。
(4) 須有被脅迫人因恐懼心理而為的意思表示,與脅迫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二)撤銷權的行使
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意思表示,須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作出,而不是向相對人作出。
(三)除斥期間
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 年內提出。如果受脅迫的一方結婚后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其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若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該權利則歸于消滅。
(四)撤銷權行使的后果
婚姻經撤銷,溯及自始無效,其效力同無效婚姻。
【可撤銷婚姻的理論分析】相關文章:
關于可撤銷婚姻06-28
區分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辦法07-03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區別06-28
關于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有哪些07-05
如何區別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07-05
可撤銷婚姻情形及其處理方法06-28
怎樣理解可撤銷婚姻中的“脅迫”06-28
可撤銷婚姻的相關法律規定07-03
可撤銷婚姻的一般行使程序06-29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三個不同點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