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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以及申請宣告撤銷婚姻事項
《婚姻法》規(guī)定,受脅迫締結婚姻的,屬于可撤銷婚姻,受脅迫一方可以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查證屬實的,依法宣告撤銷婚姻。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關于可撤銷婚姻,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在理解關于實施脅迫行為的實施人與受脅迫人的范圍時,應從廣義的角度考慮。脅迫行為的實施者除一方婚姻當事人以外,還包括其親友,只要這些人以對另一方實施脅迫為要挾并導致對方被迫結婚的,都屬于可撤銷婚姻;同理,受脅迫者既可以是婚姻當事人,也可以是婚姻當事人的親友,對于因受脅迫而結婚的,就可以請求依法予以撤銷。
2、因受脅迫締結的婚姻,申請宣告人只能是受脅迫一方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受脅迫婚姻當事人的近親屬、實施脅迫行為的一方婚姻關系當事人都無權申請
3、受脅迫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對于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應當從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上述“一年”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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