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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逾期終止如何適用法律?
本周說法:勞動合同逾期終止如何適用法律?
某公司與員工張某簽訂了一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工作地點在公司駐外辦事處。2008年9月底,公司發現張某的勞動合同已經過期,便要求張某續訂勞動合同,被張某拒絕。該公司遂于2008年10月20日,向張某發出了終止勞動關系的通知書。張某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2005年9月1日至2008年10月20日期間累計三個半月的經濟補償金,但是,公司認為張某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導致勞動關系終止,因此,只同意支付1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雙方引起了爭議。
本期問題:
張某與公司的依據誰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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