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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對《勞動法》熟知的律師朋友
我父親今年69歲,頭4年在本地一個私營老板那打更,工資一年才3000多塊,到07年工廠倒閉老板跑掉,欠我父親工資7700元(在農村已經是很不小的數字了),另欠工廠其他8名工人工資達到5萬余元,從勞動仲裁到法院幾經周折,工人們將老板林某告上法庭,開庭當天林某沒到庭,只出席了一個代理人,對工人們列舉出的欠款數目一律予以否認,只承認欠每人1000多元,法院休庭,法院答復需要取證,60歲以下的需要老板方收集證據來證明不欠工人那么多工資只欠他們所說的1000多元,而60歲以上的工人只能以雇傭關系對待,就是說需要包括我父親在內的3個老人自己拿出欠工資的證明。請問法律上有此規定嗎?如果有,那么我父親他們下步該做什么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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