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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
一、典型案例韓某在北京某公司工程部當水暖工,勞動合同期限為2007年4月3日至2008年4月2日。勞動合同到期后,韓某仍在該公司工作,雙方未辦理勞動合同續簽手續。2008年12月22日,韓某提出辭職,雙方的勞動關系解除。此后,韓某向北京市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該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300元,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及2008年9月份的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誰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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