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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的情況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1〕 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 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 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 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5〕 公有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的;
6〕 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 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 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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