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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老人有沒有權利主張自己的婚姻問題
老人有權主張自己的婚姻嗎?
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必須是男方雙方完全自愿,不允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個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體現,按此規定,只要達到了婚齡的男女又不屬禁止結婚之列的,雙方完全自愿就可以結婚,對老年人也不例外。
喪偶或離異的老年人按照法律的規定,不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又無禁止結婚的疾病,雙方自愿就有權結婚、再婚。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老人再婚的權利受到兒女的干涉。如:有一位老人,年逾六十,已喪偶十多年,子女都各自成家分散居住,剩她一人孤單生活。后來經人介紹和一位年齡相當的老頭準備結婚。
但其子女以各種理由,非般阻撓,個別的還用自殺相威脅。面對這種局面,她終于妥協,不再提結婚一事。而另一對老人比她幸運,結婚了,但仍得不到兒女應諒解,不和他們往來。盡管領導出面調解,兒女也無悔改之心,反而說,“他們有他們的結婚自由,我們也有我們不認他們的自由。”當有人問起他們,他們老淚縱橫,泣不成聲地說,當初兒女成婚時,如果老人稍有異議,兒女就搬出《婚姻法》,說是干涉婚姻自由,是違法的,而當老人們自己也想享有《婚姻法》規定的權利,此時,兒女們無無視《婚姻法》的規定了。老人們也表示,即使兒女們不認他們,他們也要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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