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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算是婚姻法上的分居
怎么樣才算是婚姻法上的分居
很多人都知道《婚姻法》有規定,夫妻分居逾兩年的,可以判決離婚,但是常常有些當事人依此提出離婚時,卻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這是為什么呢?從通常的角度來理解,分居就是兩個人不在一起住,各自過各自的,各自花各自的,不在一起過夫妻性生活等等。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理解,對于構成分居的要素要求更為嚴格,一般認為,分居,也稱別居或分床分食制,是指解除了夫妻間的同居義務但還保留著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這個法律概念較為抽象,簡單地說,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比如,一個工作在北京,一個工作在上海,現一方提出離婚,提出已分居了兩年,因為有工作地點的因素,法院很難認定構成婚姻法上的分居。
那么同住一套房,不在同一張床睡,是分居嗎?因為物質生活條件的限制,目前絕大多數的市民只有一個住所,即使夫妻感情不和,通常也只能誰也不搭理誰,各管各兒的事,睡覺時,也是各回各的房間睡,不過性生活。對于這種情況,開庭時,一旦一方否認分床睡,另一方不好舉證證明分床事實或沒有性生活事實,法院也很難認定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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