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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職業鑒定中心詳情報告
云南職業鑒定中心詳情報告
于印發《云南省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國家統一職業
技能鑒定考核成績查分的操作規程》的通知
云職鑒〔2009〕2號
各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有關統考機構:
為加強國家統一職業技能鑒定的質量管理,提高服務水準,充分保障廣大參加統一職業技能鑒定對象的知情權和相關權益,維護統一職業技能鑒定嚴肅性和公正性,我們制定了此規程,內容如下,請遵照執行,云南職業鑒定中心。
云南省職業技能鑒定中心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云南省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國家統一職業
技能鑒定考核成績查分的操作規程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統一職業技能鑒定的質量管理,及時糾正閱卷評分工作中可能發生的失誤,保障國家統一職業技能鑒定對象的知情權和相關權益,維護國家統一職業技能鑒定的嚴肅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云南省職業技能鑒定中心(以下簡稱鑒定中心)組織實施的國家統一職業技能鑒定(使用計算機智能化考試平臺進行的鑒定和由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指定閱卷評分單位的鑒定職業除外)和全省統一鑒定考核成績的查分服務。
第三條 統一鑒定考核成績查分受理的范圍
(一)試卷中的考試題目、評分表中的評分細目是否漏評;
(二)試卷或評分表的分數統計是否有誤,查分不涉及評卷或評分的寬嚴幅度,不涉及答題內容有爭議的專業性問題,成績合格不予查詢;
(三)分數登錄是否存在差錯,職業技能鑒定《云南職業鑒定中心》。
(四)所謂查分并不是指成績公布后仍未得知分數的查詢,而是對已公布分數個人有疑問的查證。
第四條 統一鑒定考核成績查分的申請與受理
(一)對鑒定考核成績有異議的鑒定對象,自成績公布之日(以省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網站公布的日期為準)起20個工作日內持準考證、身份證(復印件)到報考的職業技能申報機構填寫《統一職業技能鑒定考核成績查分申請登記表》(附件1)申請查分,逾期不予受理。查分者不得查詢他人分數,只能憑所需證件查詢自己的分數。
(二)培訓鑒定機構審核鑒定對象的查分申請后,在《統一職業技能鑒定考核成績查分申請登記表》(附表1)上簽署意見,于受理后2個工作日內以傳真或當面送交的方式上報查分機構(昆明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
第五條 統一鑒定考核成績查分的承辦步驟
(一)查分機構收到鑒定對象查分申請后,將組織兩名或兩名以上相關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并如實準確記錄查分情況與結果。非工作人員及考生不得直接查看試卷。
(二)查分結果與原公布成績確有出入的,由省鑒定中心確認,獲得批復后查分機構將盡快辦理成績更正等相關手續。
(三)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指定機構閱卷的,由查分機構向省技能鑒定中心提出查詢要求,并且遞交附表1,然后省中心將申請查分信息按職業(工種)與等級分類匯總后轉呈部鑒定中心進行核查。
第六條 鑒定考核成績查分情況的回復
(一)查分機構10個工作日內把查分結果予以答復,答復方式為將《統一職業技能鑒定考核成績查分結果通知單》(附件2)以傳真方式或當面轉交方式通知有關培訓鑒定機構。
(二)培訓鑒定機構得到答復后,應在收到《統一職業技能鑒定考核成績查分結果通知單》(附件2)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查分結果告知申請人。
(三)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組織閱卷的成績,查分結果于部鑒定中心回復后10個工作日內,由查分機構將《統一職業技能鑒定考核成績查分結果通知單》(附件2)以信函或傳真方式通知有關培訓鑒定機構。
第七條 市(縣、區)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和培訓申報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中心的職業技能鑒定考核成績查分服務規程。
第八條 對于公布查詢結果后仍然懷質疑態度者不受理復議,培訓申報機構也不得再次提出查詢要求。省鑒定中心可以滿足查分者提出的重新評審的要求,由省中心指定評審員重新評審,并只能在下一次全國統考后,由省鑒定中心安排重新評審。
第九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負責解釋。
表:1、《統一職業技能鑒定考核成績查分申請登記表》
2、《統一職業技能鑒定考核成績查分結果通知單》
表1:
統一職業技能鑒定考核成績查分申請登記表
姓名 身份證號
準考證號 申請時間
參加鑒定職業 級別
申請查詢科目(勾選)理論技能綜合外語
申請查分原因
培訓鑒定機構意見(蓋章)
表2:
統一職業技能鑒定考核成績查分結果通知單
姓名 身份證號
準考證號 申請時間
參加鑒定職業 級別
回復查詢科目(勾選)理論技能綜合外語
查詢結論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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