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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無效的子女誰撫養
離婚時子女的撫養權歸誰,宣告婚姻無效的子女誰撫養
一、離婚時子女的撫養權歸誰
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應根據子女的年齡分情況確定:
第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第二,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于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于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二、宣告婚姻無效的子女誰撫養
對于宣告無效的婚姻當事人所生的子女,究竟屬于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婚姻法對此未予明確,僅籠統規定:“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有人認為,被宣告無效的婚姻是自始無效的,因此當事人所生的子女應為非婚生子女。
也有人認為,對于婚姻的無效或被撤銷,子女是無辜的,父母的婚姻對錯不應累及子女,因此,為了子女健康成長,保障他們的基本民事權利,參考有關國家及地區立法例,當事人所生子女應視同婚生子女。
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效力不能及于子女,子女在受胎或者出生時,其父母的婚姻關系未被宣告無效,在解釋上應認為是婚生子女,如此才符合婚生子女的本意,也有利于保護子女的利益。
被宣告無效的婚姻當事人所生子女與父母之間的關系,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也不受父母婚姻無效的影響。
在婚姻被宣告無效時,有關子女的撫養歸屬、撫養費的負擔、探望權等問題,應與婚生子女同等對待,按婚姻法有關離婚后子女撫養的規定處理(參見離婚后子女撫養詞條)。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涉及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做調解書。對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以上內容就是對離婚時子女的撫養權歸誰以及宣告婚姻無效的子女誰撫養的具體介紹,希望能幫您解決您的問題。父母可以協議輪流撫養子女,只要有利于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院一般會允許。但如果雙方不一起提出此請求,法院在判決時,一般只會讓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支付撫育費,而不會主動或因一方的要求而判決雙方輪流撫養子女。因此,一方如果想在離婚時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就要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具體怎么做可以去咨詢相關的婚姻專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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