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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無效婚姻的概念和情形
無效婚姻,又稱違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兩性的結合因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婚姻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
二、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
三、向法院申請無效婚姻的主體
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四、無效婚姻情形的消失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無效婚姻的法院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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