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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離職還要賠錢?
我在一家通信公司工作,該公司是通過勞務公司招聘的,在簽合同時,合同條款明確說明如果在合同期未到的情況下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離職要賠1000元給公司,未了得到這份工作,很多人都在不情愿的情況下簽約了,這樣的合同條約算不算違反勞動法啊?根據我國勞動法無論是用人單位裁員還是員工辭職,都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為什么我們已經盡了義務通知還要我們賠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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