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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提前申請辭職的問題
公司手冊寫明試用期提前7天書面申請。如轉正日期就在春節上班日,于春節假期前7天提出申請,公司以這段期間難招到人做交接為由而將可離職日期延遲多于1個月。從情理和實際情況來說或可妥協,但倘若有必要原因而必須在7天后離職,即使未有找到人做交接,這樣也是否合規范且不影響薪水結算呢?如公司因此理由而使離職日期繼續延后,員工是否有可維護自身利益的手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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