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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轉讓類型及特點
一、合同轉讓的類型
按照所轉讓的內容不同,合同轉讓包括合同權利的讓與、合同債務的承擔和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三種類型,當然,轉讓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因為轉讓的內容有所差異,其條件和 效力也有所不同。合同轉讓,即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在習慣上又稱為合同主體的變更,是以新的債權人代替原合同的債權人;或新的債務人代替原合同的債務人;或新的當事人承受債權,同時又承受債務。上述三種情況,
第一種是債權轉讓;
第二種是債務轉移(債務承擔);
第三是概括承受 。
二、合同轉讓有什么特點
(一)合同的轉讓體現了債權債務關系是動態的財產關系這一特性。
(二)合同的轉讓,合同的第三人履行或接受履行不同,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她只是代債務人履行義務或代債權人接受義務的履行。合同責任由當事人承擔而不是由第三人承擔。合同轉讓時,第三人成為合同的當事人。
(三)合同轉讓雖然在合同內容上沒有發生變化,但出現了新的債權人或債務人,故合同轉讓的效力在于成立了新的法律關系,即成立了新的合同,原合同應歸于消滅,由新的債務人履行合同,或者由新的債權人享受權利。我國《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依法理,債權的轉讓一般不必經債務人同意。
因為只要不增加債務人的負擔,僅是改變債權人,一般不會增加債務人的負擔。而債務的轉讓須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因為債務人的履行能力與能否滿足債權有密切關系。我國現行立法對《民法通則》第91條的規定已經有所突破。如根據《擔保法》第22條、第23條的規定,以及《合同法》第80條、第84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是依法轉讓、是通知轉讓,并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而債務人轉讓債務須得到債權人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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